南阳市李先生来电咨询:
今年春节期间,我和家人一起驾车出游,到达某酒店时,保安指挥我们将车停靠在内部停车场。当晚,我们即在该酒店入住。第二天早上,我们下楼开车时,发现车不见了,我们立即报到酒店保安室,可他们听后却说,酒店的停车是免费的,他们不应承担丢车的责任。请问,我们能否要求该酒店赔偿损失?
答:你们入住酒店办理手续后,与酒店之间就达成了服务合同,即你们有向酒店交纳费用的义务,酒店有向你们提供相关服务的义务,其中应包括保护客人的财物不受侵害。在酒店这类商业营业场所里,客人所交的住房款等营业所得已包括了替客人保管物品的费用,除非入住时已声明不负责保管停车场内的汽车。因此,保管实质上并非是无偿的,在这个服务合同中还隐含着保管合同。商业营业场所的保管,如宾馆、娱乐场所、超市等为游客存包或保存其他物品,保管人不能因为保管是无偿的而一概免责。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看,也应加重保管人的注意程度,即商业场所对消费者寄存的物品应尽保管人的注意。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在接受服务时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你的车辆被盗,是因保安看管不严所致,该酒店是有过错的,所以应对被盗车辆负赔偿责任,该酒店主张未收存车费是没有道理的。你们如果和酒店达不成一致协议,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或向法院起诉,要求该酒店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