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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民事案例 → 旅客车辆停放酒店门口被盗,酒店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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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车辆停放酒店门口被盗,酒店负赔偿责任!
来源: 遵义律师维权网 作者:汪伦律师 发表日期: 2010-04-01 15:50:32 阅读次数: 1944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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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4月19日在深圳做外贸业务的陈先生与朋友冯小姐参加广交会回深圳途中遭遇暴雨,只好电话向东莞某连锁酒店预订客房。车到东莞某连锁酒店后陈先生将车辆停放在酒店门口的停车位随即入店办理入住手续。次日九点陈先生到前台办理退房手续时发现车辆不见了,陈先生便立即报警。后就赔偿事宜经多次与与该酒店交涉未果。陈先生委托熊仁武律师代理向东莞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该酒店赔偿车辆被盗的损失。

    起诉状称:2008年4月19日,原告与朋友冯宇参加广交会后驾驶车牌号为粤B/HU637的东风本田CRV吉普车由广州返回深圳,因中途遇暴雨而用电话预订东莞市如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如家酒店市民广场店客房,约22点20分到达如家酒店门前,按照酒店保安的指引原告将车辆停放在酒店门前的停车位上,车辆熄火前为安全起见随同原告的朋友冯宇小姐特向酒店前台值班小姐咨询车辆停放何处,前台小姐告知酒店门前的三个车位是酒店购买的,冯小姐出来把情况告诉原告,原告停稳车辆锁上方向盘锁,下车锁好车门即到酒店前台办理手续,随后进入房间休息。期间原告与冯宇小姐外出散步回酒店路过车辆处想上车整理车上东西时,酒店保安立即走过来咨询冯小姐住几号房,冯告诉保安住208房,保安方同意我们打开车门整理东西,当时原告与冯小姐还称赞酒店保安负责任的态度。次日九点原告到前台办理退房手续时发现车辆不见了,原告立即打电话报警,并在110 警察带领下与朋友冯宇赶到南城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为我们进行了立案登记。原告做完笔录返回酒店曾与酒店经理蔡祥进行交涉,蔡表示等向上级汇报后再与原告协商赔偿事宜。后经与被告方多次催促赔偿事宜,被告均以各种不能成立的理由拖延。原告作为消费者在酒店住宿消费,受我国消费者权益保***的保护,在入住酒店期间享有人身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由于被告管理的疏忽和过错导致原告车辆被盗,被告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致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开庭审理中,被告辩称:1、本案中被告已向原告提供了相关的服务,没有任何违约行为;2、原告的车辆当天是停放在市政府划定的区位,不属于被告所有使用管理的范围,不应当承担保管责任,被告也没有明示承诺愿意承担保管义务;3、原告应当依法向政府进行投诉;4、公安机关对本案的处理尚在侦查阶段,没有任何处理结果显示被告要承担责任;5、原告的诉求以原价索赔,显属不当。
      针对被告的抗辩,熊仁武律师向法庭提出:本案原告起诉的案由是旅店服务合同纠纷,并非保管合同纠纷。原告作为消费者在酒店住宿消费,应受我国消费者权益保***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七条及第十八条的规定,旅客在入住酒店期间享有人身和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由于被告管理的疏忽和过错导致原告车辆丢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合议庭采纳了原告代理人熊律师的观点,认定被告作为经营者需对原告的人身及财产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属于消费合同的附随义务。东莞市人民法院(2008)东法民二初字第51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被告在法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先生赔偿车辆被盗损失53038元。如被告未按照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的11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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