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遵义律师 设为首页
  天道酬勤。每一个不曾起舞的日子,都是对生命的辜负!联系热线:13017404168   
  >> 分 类 导 航
【刑事辩护】
┝ 刑事规章
┝ 罪名详解
【公司法务】
┝ 公司法规
┝ 合同规章
【婚姻家庭】
┝ 婚姻法规
┝ 继承规章
【合同范本】
┝ 司法文书
┝ 合同范本
【征地拆迁】
┝ 土地征收
┝ 房屋拆迁
【劳动争议】
┝ 劳动争议
┝ 社会保险
【知识产权】
┝ 著作权法
┝ 专利权法
┝ 商标权法
【司法鉴定】
┝ 过错鉴定
┝ 亲子鉴定
┝ 建筑鉴定
┝ 伤残鉴定
【农村承包】
┝ 土地法规
┝ 林权法规
┝ 争议解决
【综合知识】
┝ 综合知识
【以案说法】
┝ 民事案例
┝ 行政案例
┝ 刑事案例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新修正)
 最高检、最高法关于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解释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3版)
 重庆市部分司法鉴定机构及人员名册
 婚姻法最新解释发布:婚前贷款买房产权归个人
 各省(区 市)信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最新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版)
 遵义市2010年年度考核合格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版)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以案说法民事案例 → 车辆停放在门口丢失,酒店须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车辆停放在门口丢失,酒店须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来源: 遵义律师维权网 作者:汪伦律师 发表日期: 2010-04-01 11:17:07 阅读次数: 1731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投保车辆在宾馆停放时丢失,保险公司以宾馆保管不当为由拒绝赔偿,车辆所有人到底该向谁索赔?日前,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判决。

  事件回放

  2008年1月10日,范某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的轿车投保了财产保险。2008年4月21日,范某住宿于某宾馆,经该宾馆门卫许可,将轿车停放在宾馆的大厅门口。第二天一早,范某发现车辆丢失,即向公安部门报案,此案至今未侦破。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为11.6万元。范某多次请求保险公司理赔,一直未收到答复。为此,范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付损失。 保险公司辩称,范某的车辆在宾馆被盗,宾馆负有因保管不当而产生的赔偿责任,请求判令宾馆赔偿范某的各项损失。

  法官释法

  法院日前经审理认为,范某与保险公司之间订立的财产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车辆被盗后,范某向保险公司提供了相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公司核定后,理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范某在宾馆住宿,二者构成了住宿服务合同关系。范某在住宿期间,经该宾馆门卫许可,将车辆停放在有门卫看守的内部停车场内,因此保证范某的车辆安全便成了宾馆基于服务合同的一种附随义务,即保管义务,宾馆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宾馆没有尽到保证范某车辆安全的义务,致使车辆被盗,存在重大过失,其亦应对范某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范某有权选择按照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也有权选择按住宿服务合同向宾馆索赔。  法院据此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范某车辆损失11.6万元,保险公司履行完上述给付义务后,有向宾馆代位追偿的权利。(据《山东工人报》姜守华邱海军)

—本文由遵义律师网(www.zy148.com)工作人员精心收集或撰写。若需转载请注明来源或作者, 本网站在此向你表示深深的敬意!

上一篇:旅客车辆停放酒店门口被盗,酒店负赔偿责任!
下一篇:商品房买卖中购房者请律师做什么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本站 | 网站管理 | 业务范围 
 
Copyright© 2009-2039 汪伦律师-遵义律师-遵义十佳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电子邮箱: wanglun4168@163.com 业务QQ:669404168
备案/许可证:黔ICP备09002361号 遵义市公安局备案:52030202001222号
13508516111(手机号、微信号) 0851-28267111(办公室)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湛江路城市之星山一律师楼 本网总监:汪伦律师
本站部分资料从互联网转载,仅供学习和交流之用;如果认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有效告知,我们会立即更正并向您致歉!
欢迎光临,您是本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