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时间]:2003年08月01日
[效力属性]:有效
[法规正文]:
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见好地服务于司法鉴定工作,根据《档案法》和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的原则和便于利用的原则。
第三条司法鉴定档案是存储信息的载体,是司法鉴定过程各个环节形成的或涉及的各种材料的总和。包括司法鉴定委托书、送鉴材料、调查材料。实验和检查记录、出庭质证记录、专家会鉴意见、司法鉴定文书、照片、数据、图表、图谱、音像资料、信函等等。
第四条本机构设置档案室,并设专职档案管理人员。
档案室统一收集、整理、保管、统计档案,并开展档案开发、利用和编研工作,为司法鉴定活动服务。
档案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第五条司法鉴定档案中所有文书资料、档案名称、档案目录、档案备查表等要求字迹清晰,必须用碳素或蓝黑墨水书写。
第六条司法鉴定人在完成一项司法鉴定任务后,应当及时整理本人手中的案卷材料,3个工作日内交予档案管理人员归档。
档案管理人员在收集整理时,要对照登记簿?一核对,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七条档案整理和归档的基本要求是:收集齐全、分类合理、页码编制准确、卷内目录排列整齐、封面填写清楚规范、保管期限明确、装订结实美观等。
第八条案卷编排顺序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表
(三)司法鉴定委托书;
(四)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及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并注明合同编号;
(五)司法鉴定方案;
(六)专家会签讨论记录;
(七)司法鉴定文书备案件;
(八)与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九)备查表;
(十)卷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