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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鉴定过错鉴定 → 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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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2)
来源: 遵义律师维权网 作者:汪伦律师 发表日期: 2009-12-06 21:15:01 阅读次数: 1744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2)


 

 

  第九条案卷封面应当逐项填写清楚,案卷标题要简明扼要。

 

  第十条档案管理人负对接收的各种档案,应当根据其特征和有关规定,分门别类进行整理编目、确定保管期限、排列卷宗序号等、归档的卷宗封面右上角加盖“归档”章,并注明归档年度、日期、保管期限和卷宗序号。

 

  第十一条档案按年度、类别、卷宗序号等顺序。由左至右、从上至下排列十档案架。

 

  第十二条档案管理人员对卷宗应做到当日收到,当日归档,每月进行检查、清点,统计。发现案卷丢失、损坏应及时报主管领导,采取相应措施及时解决。

 

  第十三条档案室应严格规范档案利用(包括查阅、调卷、摘抄、复制等)工作。

 

  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限定为原始材料及司法鉴定文书原本。鉴定过程中的讨论记录、会鉴意见等不得摘抄、复制。

 

  第十四条档案室建立档案利用登记簿,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审批、登记,办理相应手续。并提出保密要求。

 

  (一)本机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利用档案,须持所在部门领导签字的批示单,借出的档案应按规定期限及时归还。

 

  (二)委托司法塔定的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律师等利用档幸、须持正式介绍信和工作证(律师执业证),办理相应手续,按规定,或现场查阅、或借阅时限定归还日期。

 

  (三)卷宗内材料需摘抄或复制,须经档案管理人员报机构负责人审查同意。

 

  (四)涉及机密级以上的档案、本机构规定不能公开的档案,严格限制查阅,必要时须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

 

  (五)档案利用人对借出、查阅的档案,不准拆封、抽取材料,不准涂改、勾画、污损、违反者应追究责任。

 

  (六)借阅卷宗逾期末还的,档案管理人员要及时催还或办理逾期续借手续。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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