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遵义律师 设为首页
  天道酬勤。每一个不曾起舞的日子,都是对生命的辜负!联系热线:13017404168   
  >> 分 类 导 航
【刑事辩护】
┝ 刑事规章
┝ 罪名详解
【公司法务】
┝ 公司法规
┝ 合同规章
【婚姻家庭】
┝ 婚姻法规
┝ 继承规章
【合同范本】
┝ 司法文书
┝ 合同范本
【征地拆迁】
┝ 土地征收
┝ 房屋拆迁
【劳动争议】
┝ 劳动争议
┝ 社会保险
【知识产权】
┝ 著作权法
┝ 专利权法
┝ 商标权法
【司法鉴定】
┝ 过错鉴定
┝ 亲子鉴定
┝ 建筑鉴定
┝ 伤残鉴定
【农村承包】
┝ 土地法规
┝ 林权法规
┝ 争议解决
【综合知识】
┝ 综合知识
【以案说法】
┝ 民事案例
┝ 行政案例
┝ 刑事案例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新修正)
 最高检、最高法关于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解释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3版)
 重庆市部分司法鉴定机构及人员名册
 婚姻法最新解释发布:婚前贷款买房产权归个人
 各省(区 市)信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最新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版)
 遵义市2010年年度考核合格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版)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婚姻家庭婚姻法规 → 妻子一方能否擅自更改子女姓氏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妻子一方能否擅自更改子女姓氏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09-11-29 16:33:22 阅读次数: 1451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妻子一方能否擅自更改子女姓氏
www.zy148.com 
 
案情】
 
夏显明与陈枝英于2000年10月结婚,2001年7月生育一男孩,取名夏小亮(化名)。2006年5月,夏显明与陈枝英由于感情破裂而离异,夏小亮随母亲陈枝英生活,夏显明一次性支付子女的抚养、教育费5万元。2007年3月,陈枝英再婚,夏小亮随母亲陈枝英和继父高海华生活。2007年10月,陈枝英将夏小亮的姓名改为高小亮。夏显明得知后,多次与陈枝英交涉,均未奏效。无奈,夏显明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要求将高小亮恢复为原来的姓名夏小亮。
 
【意见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未成年子女父母离婚后,一方是否有权擅自改变子女姓氏问题。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没有规定父母任何一方可以任意改变子女的姓名,因此,陈枝英将夏小亮的姓氏变更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由于夏显明与陈枝英离婚,且孩子夏小亮随母亲生活,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因此,陈枝英将夏小亮的姓氏更改,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评析】
 
在本案中,主要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父母离婚后,父母任何一方变更子女姓名问题,对此我们应当明确的是:
 
陈枝英擅自将夏小亮改为高小亮,是违背法律的行为,法律是不容许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法律没有规定父母任何一方可以将子女的姓名随意更改。因此,陈枝英将儿子的姓氏改为其再婚丈夫的姓氏是没有法律根据的。父母双方离婚时,子女年幼不能表达自己意志的,父母双方可以协商改变子女原用姓名。另外,父母离婚后,父母任何一方未经对方许可,单方面将子女的姓氏变更是不妥当的,如果生父或生母提出异议,另一方应恢复子女原来的姓名。本案的夏显明与陈枝英离婚后,在未取得夏显明的同意的情况下,陈枝英单方将夏小亮的姓氏改为其再婚丈夫的姓氏,使子女既非随父姓,也非随母姓,而是随继父姓,显然与相关的法律规定相违背。夏显明的诉讼请求应依法支持。
—本文由遵义律师网(www.zy148.com)工作人员精心收集或撰写。若需转载请注明来源或作者, 本网站在此向你表示深深的敬意!

上一篇:同居关系不具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下一篇:离婚时,一方隐瞒存款怎么办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本站 | 网站管理 | 业务范围 
 
Copyright© 2009-2039 汪伦律师-遵义律师-遵义十佳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电子邮箱: wanglun4168@163.com 业务QQ:669404168
备案/许可证:黔ICP备09002361号 遵义市公安局备案:52030202001222号
13508516111(手机号、微信号) 0851-28267111(办公室)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湛江路城市之星山一律师楼 本网总监:汪伦律师
本站部分资料从互联网转载,仅供学习和交流之用;如果认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有效告知,我们会立即更正并向您致歉!
欢迎光临,您是本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