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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建筑建筑法规 → 农村自建房出事故,工人、包工头、房主如何划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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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出事故,工人、包工头、房主如何划分责任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遵义汪伦律师 发表日期: 2025-11-28 14:54:55 阅读次数: 10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回归乡下自建小院是不少人的梦想,但找包工头和工人施工时,尤其要注意安全。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农村自建房施工引起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邱某拟建设三层半房屋,便与包工头郭某达成口头协议,由郭某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负责承建该房屋。郭某遂联系汤某,并让其召集大小工人为该工程砌砖,由郭某提供吊机、架板等劳动用具。

2023年7月5日,汤某在三楼内架板上砌砖时,因疏忽大意从楼内架板上摔至屋墙外地面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5.21万元。经鉴定,汤某因右膝部(关节)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郭某向汤某预先支付了3.9万元。因后续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汤某将包工头郭某、房主邱某一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类损失20余万元。

法院判决

桂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本案中房主邱某与郭某达成口头协议,由郭某自行提供相关工具为其建设一栋三层半高房屋,完成工作任务后向邱某交付工作成果,房主邱某并不进行指示、管理,故邱某与郭某之间构成承揽合同关系。郭某承揽房屋建设的工作任务后,找到原告汤某为该房屋砌砖,汤某主要以提供劳力为工作内容,且接受郭某的指示进行工作,故汤某与郭某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除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建筑法的规定以外,其余建设活动均应按照法律规定取得相关资质。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是指两层以下住宅,房主邱某在农村建设三层半高的楼房,不属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相关规定,需要由有资质的人员进行建设。被告郭某系自然人并无相关建设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房主邱某将其房屋建设交由被告郭某建设,存在选任过失,应承担选任过错责任。

被告郭某雇请原告汤某为其提供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原告汤某在履行劳务的过程中受伤,其与被告郭某之间应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责任。原告汤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长期从事建筑行业,其对相关风险较为清楚,在工作时应对自身安全高度注意,汤某在砌砖的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忽视大意导致自己从三楼摔下进而受伤,其本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郭某未提供相应的安全保护条件,亦存在过错,故法院根据全案证据,认定原告汤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被告郭某承担60%的责任,被告邱某承担10%的责任。

经核算,汤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3.73万元。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郭某赔偿汤某10.33万元,被告邱某赔偿原告汤某2.37万元。

法官说法

农村自建房屋时,自建房房主应审慎对包工主体有无建造资质进行审查,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对施工环境安全等尽到相应的监督和提示义务。而包工头和施工人也应强化安保注意义务,并做好安全措施,就权利、义务及责任等进行书面约定,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一款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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