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党中央对农村经济发展措施的重大变革,我国乡村经济得到快速的发展。在农村房子是一件大事,大部分农民家庭一辈子只会建盖一两次房子。因农村建房规模较小,农民资金有限等一些实际情况下,很多建筑企业都不愿到农村去建设施工,加之农民自身缺乏安全防范意识和法律风险防控意识。一般情况下农民不愿意聘请正规的建筑企业施工,多数情况下是由农民自己聘请当地的个体工匠组织起来的施工队伍进行施工。因个体工匠组织起来的施工队伍没有经过相应的培训,施工条件和安全意识不足。在施工过程中常常导致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由此,便经常引发了一系列的赔偿纠纷和社会矛盾。
一、基本案情:
张某在农村老家建盖四层住房,将该房屋的施工交由贾某,双方口头约定了施工费用。后来,贾某找来钢筋工王某、涂料工徐某等8人施工,约定按日计算工钱。徐某在施工过程中因外墙架子固定问题不慎从三楼外墙架子上摔下受伤。后徐某将贾某、张某一起起诉到法院。法院最终判决个体工匠贾某、房主张某对徐某此次受伤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案件要点:
首先,徐某作为涂料工,是贾某找来的工人,双方约定由贾某支付工钱,双方成立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各自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徐某因劳务受伤,故贾某应对徐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若徐某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根据过错程度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其次,关于房主张某的赔偿责任。《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在本案中,张某的自建房为四层,不属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房主与个体工匠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认定为建设施工合同关系。应当要求具备建筑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施工,应当严格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因个体工匠不具有相应的资质,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安全事故,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房主应当与个体工匠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律师解析
(一)农村建房合同性质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该法。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农民自建的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为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通知》规定,三层以上的农民住房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建筑法》等法律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农村自建房如果超过两层的,房主与个体工匠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认定为建设施工合同关系。如果未超过两层,一般应当认定为是承揽合同关系。
(二)农村建房过程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的责任承担
1、承揽合同法律关系中的责任承担
在农村承建房屋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时,判断房主是否承担责任,不能以个体工匠不具备相应资质为由予以认定。如果房主选任的个体工匠具备建筑施工技能且没有其他过错,房主不应当承担责任。应当由承揽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施工工人有过错的,其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中的责任承担
从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通知》规定可知,如果房主建设的是三层(含三层)以上的房屋,房主与个体工匠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认定为建设施工合同关系。应当严格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因个体工匠没有相应的资质,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房主应当与个体工匠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案件法律、法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八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第二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
三、 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创新监督管理方式
(一)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以及其它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村镇建设工程、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以下称限额以上工程),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
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所有加层的扩建工程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
《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通知》
六、 三层(含三层)以上的农民住房建设管理要严格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