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因网购减肥食品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赵女士维权成功,获赔了十倍价款。
家住南宁市江南区的赵女士一直为身形、体重发愁,看到深圳某厂家的消脂胶囊广告效果不错后欣喜若狂,便在某网购平台上购买了8盒,单价72元/盒,共支付576元。网页上描述该产品的主要成分为苦瓜素、决明子、山楂提取物等,原料健康,无其他添加成分。没想到,在服用2盒之后,赵女士体重不仅没有减下来,反而出现了头晕、恶心的症状。经查询,她发现该胶囊包装上的厂名、厂址和生产标准均系伪造。于是赵女士将该网购平台的开发公司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货款576元,并给付10倍赔偿金5760元。但该公司表示,是产品的供货商进了假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进货时已经履行了验货和相关注意义务,不属于明知其销售的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故不同意10倍赔偿,并坚称自己也是受害人。
江南区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了涉案胶囊的工商登记、食品卫生生产字号均为假冒,而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为订货方虽然审查了供货方营业执照等,但未审查胶囊生产厂家的资质材料。法院认为,网站所有者和开具的发票均为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赵女士作为消费者只能通过这些公示信息判断经营者,无法判断背后关联公司的销售、进货关系,起诉该公司并无不妥。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为销售者,仅审查供货商的资质,怠于履行审查生产厂家资质的义务,故适用《食品安全法》规定的10倍赔偿。法院最终依法判处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退还赵女士货款,并赔偿576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