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汽车车身险保险金额的确定
(一)汽车车身险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3种方式中选择协商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3种方式是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的确定及相应的保险赔偿处理的依据。
(1)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保险合同签定时,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附加费)的价格。
(2)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率表见表。
折旧按每满1年扣除1年计算,不足1年的部分,不计折旧。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3)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这种方式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同类型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
以上规定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及相应的保险赔偿处理依据。投保人和保险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新车购置价、实际价值、协商价值3种方式之一确定保险金额。原则上新车按新车购置价承保,旧车可以在3种方式中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自愿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的不同确定方式直接影响和决定了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赔偿的计算原则。
(二)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
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险车辆一并折旧。
四、汽车车身险的赔偿处理
(一)保险人的赔偿方式
1. 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
(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2. 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
(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车辆损失险赔偿的计算办法:在汽车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或费用支出,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①全部损失:全部损失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实际全损指保险车辆整体损毁或保险车辆受损严重,失去修复价值;推定全损指保险车辆的修复费用达到或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保险人推定全损。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即:
赔款=(实际价值-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以下方式确定:按出险时的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值合理确定;或按照出险当时同类车型、相似使用时间、相似使用状况的车辆在市场上的交易价格确定。折旧按每满1年扣除1年计算,不足1年的部分,不计折旧。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新车购置价的80%。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即:
赔款=(保险金额-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②部分损失:指保险车辆受损后,未达到“整体损毁"或“推定全损"程度的局部损失。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的,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当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即: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比例计算赔偿。即: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保险车辆最高赔款金额及施救费分别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车辆按部分损失一次赔款金额加免赔金额之和达到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但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部分损失或费用支出,只要每次赔款加免赔金额之和未达到保险金额,其保险责任仍然有效。
3. 施救费用的赔偿方式
施救费用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施救费仅限于对保险车辆的必要、合理的施救支出。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车辆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即按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占施救总财产的实际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具体计算公式为:
(1)保险金额等于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的:
施救费=实际施救费用×事故责任比例×(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实际施救财产价值)×(1-免赔率)
(2)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的:
施救费=实际施救费用×事故责任比例×(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保险车辆 实际价值/实际施救财产价值)×(1-免赔率)
(二)车辆残值的处理
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保险事故车辆残值的处理办法,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尚有价值的剩余部分,应由保险人同被保险人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计算赔款时直接扣除。第三者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值也按此处理。
(三)免赔率的规定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依据条款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1)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
汽车保险每次保险事故与赔偿计算应实行按责免赔的原则。车辆损失险(包括第三者责任险)的损失经保险双方确认,还应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实行绝对免赔率,按照免赔率扣除一定的金额(即被保险人自负责任):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以及单方肇事事故,扣除应付赔款金额的20%,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扣除应付赔款金额的15%,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扣除应付赔款金额的10%,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扣除应付赔款金额的5%。
(2)单方肇事事故免赔率为20%。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要明确单方肇事事故的具体含义,并明确自然灾害导致的事故不属于单方肇事事故,即保险车辆发生基本险条款中所列的然灾害引起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扣除免赔。
(3)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20%。
(4)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5%;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事故车辆的修理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经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车辆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可以自行选择修理厂修理,也可以选择保险人推荐的修理厂修理。
保险人所推荐的修理厂的资质应不低于二级。保险车辆修复后,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委托直接与修理厂结算修理费用,但应当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的部分除外。
(五)代位追偿权利
因第三方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六)保险合同的终止
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汽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1)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
(2)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3)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 上一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