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承保业务的流程大体相近,大致经历保户投保,包括保户填写投保单,交纳保费;
保险公司承保、签订保险合同,包括核保、出具保单,出具保费的收据;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保户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查勘;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支付赔偿、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续保等环节。本章重点介绍汽车保险业务的投保、承保、理赔的基本业务环节,其他内容将在以后章节介绍。
一、保险投保
(一)投保人投保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由于各家保险公司推出的汽车保险条款种类繁多,价格不同,因此投保人在购买汽车保险时应注意如下事项:
1. 合理选择保险公司
投保人应选择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公司营业机构购买汽车保险。汽车保险的售后服务与产品本身一样重要,投保人在选择保险公司时,要了解各公司提供服务的内容及信誉度,以充分保障自己的利益。
2. 合理选择代理人
投保人也可以通过代理人购买汽车保险。选择代理人时,应选择具有执业资格证书、展业证及与保险公司签有正式代理合同的代理人;应当了解汽车保险条款中涉及赔偿责任和权利义务的部分,防止个别代理人片面夸大产品保障功能,回避责任免除条款内容。
3. 了解汽车保险内容
投保人应当询问所购买的汽车保险条款是否经过保监会批准,认真了解条款内容,重点条款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和特别约定,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申请赔偿的手续、退保和折旧等规定。此外还应当注意汽车保险的费率是否与保监会批准的费率一致,了解保险公司的费率优惠规定和无赔款优待的规定。通常保险责任比较全面的产品,保险费比较高;保险责任少的产品,保险费较低。
4. 根据实际需要购买
投保人选择汽车保险时,应了解自身的风险和特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个人所需的风险保障。对于汽车保险市场现有产品应进行充分了解,以便购买适合自身需要的汽车保险。
5. 购买汽车保险的其他注意事项
(1)对保险重要单证的使用和保管。投保者在购买汽车保险时,应如实填写投保单上规定的各项内容,取得保险单后应核对其内容是否与投保单上的有关内容完全一致。对所有的保险单、保险卡、批单、保费发票等有关重要凭证应妥善保管,以便在出险时能及时提供理赔依据。
(2)如实告知义务。投保者在购买汽车保险时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与保险风险有直接关系的情况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
(3)购买汽车保险后,应及时交纳保险费,并按照条款规定,履行被保险人义务。
(4)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对于保险合同产生的纠纷,消费者应当依据在购买汽车保险时与保险公司的约定,以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5)投诉。消费者在购买汽车保险过程中,如发现保险公司或中介机构有误导或销售未经批准的汽车保险等行为,可向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二)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应提供合理的保险方案
在开展汽车保险业务的过程中,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应从加大产品的内涵、提高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入手,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完善的保险方案。
1. 保险方案制定的基本原则
(1)充分保障的原则:是指保险方案的制定应建立在对于投保人的风险进行充分和专业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对于风险的了解和认识制定相应的保险保障方案,目的是通过保险的途径最大限度地分散投保人的风险。
(2)公平合理的原则:是指保险人或代理人在制定保险方案的过程中应贯彻公平合理的精神。所谓合理性就是要确保提供的保障是适用和必要的,防止提供不必要的保障。所谓公平主要应体现在价格方面,包括与价格有关的赔偿标准和免赔额的确定,既要合法,又要符合价值规律。
(3)充分披露的原则:是指保险人在制定保险方案的过程中应根据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告知义务的有关要求,将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尤其是可能对于投保人不利影响的规定,要向投保人进行详细的解释。以往汽车保险业务出现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出于各种目的的考虑,在订立合同时没有对投保人进行充分的告知。
2. 制定保险方案前的调查工作
在制定保险方案之前应对投保人或潜在被保险人的情况进行充分的调查,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分析是制定保险方案的必要前提。调查的主要内容有:
(1)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的性质、规模、经营范围和经营情况;
(2)了解企业拥有车辆的数量、车型和用途,了解车况、驾驶人素质情况、运输对象、车辆管理部门等;
(3)了解企业车辆管理的情况,包括安全管理的目标,对于安全管理的投入、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以往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分类等;
(4)了解企业以往的投保情况,包括承保公司、投保险种、投保的金额、保险期限和赔付率等情况;
(5)了解企业投保的动机,防止逆向投保和道德风险。
3. 保险方案的主要内容
保险方案是在对投保人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提出的保险建议书。首先,应当包括从专业的角度对投保人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其次,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提出保险的总体建议。第三,应当对条款的适用性进行说明,介绍有关的险种并对条款进行必要的解释。第四,对保险人及其提供的服务进行介绍。其具体内容有:
(1)保险人情况;
(2)投保标的风险评估;
(3)保险方案的总体建议;
(4)保险条款以及解释;
(5)保险金额以及赔偿限额的确定;
(6)免赔额以及适用情况;
(7)赔偿处理程序以及要求;
(8)服务体系以及承诺;
(9)相关附件。汽车保险的业务流程
二、保险承保
(一)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购买保险,首先要提出投保申请,即填写投保单,交给保险人。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也是保险人签发保单的依据。投保单的基本内容有:投保人的名称、厂牌型号、车辆种类、号牌号码、发动机号码及车架号、使用性质、吨位或座位、行驶证、初次登记年月、保险价值、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附加险的保险金额或保险限额、车辆总数、保险期限、联系方式、特别约定、投保人签章。
(二)核保
核保是保险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核保是指保险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投保人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决定是否接受这一风险,并在决定接受风险的情况下,决定承保的条件,包括使用的条款和附加条款、确定费率和免赔额等。
1. 核保的意义
(1)防止逆选择,排除经营中的道德风险。在保险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始终存在一个信息问题,即信息的不完整、不精确和不对称。尽管最大诚信原则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履行充分告知的义务。但是,事实上始终存在信息的不完整和不精确的问题。保险市场信息问题,可能导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给保险公司经营带来巨大的潜在的风险。保险公司建立核保制度,由资深人员运用专业技术和经验对投保标的进行风险评估,通过风险评估可以最大限度地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排除道德风险,防止逆选择。
(2)确保业务质量,实现经营稳定。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其经营状况关系社会的稳定。保险公司要实现经营的稳定,关键一个环节就是控制承保业务的质量。但是,随着国内保险市场供应主体的增多,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保险公司在不断扩大业务的同时,经营风险也在不断增大。其主要表现为:一是为了拓展业务而急剧扩充业务人员,这些新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有限,无法认识和控制承保的质量;二是保险公司为了扩大保险市场的占有率,稳定与保户的业务关系,放松了拓展业务方面的管理;三是保险公司为了拓展新的业务领域,开发了一些不成熟的新险种,签署了一些未经过详细论证的保险协议,增加了风险因素。保险公司通过建立核保制度,将展业与承保相对分离,实行专业化管理,严格把好承保关。 (3)扩大保险业务规模,与国际惯例接轨。我国加入WTO以后,国外的保险中介机构正逐步进入中国保险市场;同时,我国保险的中介力量也在不断壮大,现已成为推动保险业务的重要力量。在看到保险中介组织对于扩大业务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应注意到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由于保险中介组织经营目的和价值取向的差异以及人员的良莠不齐,保险公司在充分利用保险中介机构进行业务开展的同时,也应对保险中介组织的业务加强管理,核保制度是对中介业务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建立和完善保险中介市场的必要前提条件。
(4)实现经营目标,确保持续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发展的重要条件是对市场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策略,包括对企业的市场定位和选择特定的业务和客户群。同样在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过程中,保险公司要在市场上争取和赢得主动,就必须确定自己的市场营销方针和政策,包括选择特定的业务和客户作为自己发展的主要对象,确定对各类风险承保的态度,制定承保业务的原则、条款和费率等。而这些市场营销方针和政策实现的主要手段是核保制度,通过核保制度对风险选择和控制的功能,保险公司能够有效地实现其既定的目标,并保持业务的持续发展。
2. 核保的主要内容
(1)投保人资格。对于投保人资格进行审核的核心是认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拥有保险利益,汽车保险业务中主要是通过核对行驶证来完成的。
(2)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基本情况。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基本情况主要是针对车队业务的。
通过了解企业的性质、是否设有安保部门、经营方式、运行主要线路等,分析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车辆管理的技术管理状况,保险公司可以及时发现其可能存在的经营风险,采取必要的措施降低和控制风险。
(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信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信誉是核保工作的重点之一。对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信誉调查和评估逐步成为汽车核保工作的重要内容。评估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信誉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对其以往损失和赔付情况进行了解,那些没有合理原因,却经常“跳槽”的被保险人往往存在道德风险。
(4)保险标的。对保险车辆应尽可能采用“验车承保”的方式,即对车辆进行实际的检验,包括了解车辆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复印行驶证、购置车辆的完税费凭证,拓印发动机与车架号码,对于一些高档车辆还应当建立车辆档案。
(5)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的确定涉及保险公司及被保险人的利益,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因此保险金额的确定是汽车保险核保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在具体的核保工作中应当根据公司制定的汽车市场指导价格确定保险金额。对投保人要求按照低于这一价格投保的,应当尽量劝说并将理赔时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说明和解释。对于投保人坚持己见的,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后果并要求其对于自己的要求进行确认,同时在保险单的批注栏上明确。
(6)保险费。核保人员对于保险费的审核主要分为费率适用的审核和计算的审核。
(7)附加条款。主险和标准条款提供的是适应汽车风险共性的保障,但是作为风险的个体是有其特性的。一个完善的保险方案不仅解决共性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解决个性问题,附加条款适用于风险的个性问题。特殊性往往意味着高风险,所以,在对附加条款的适用问题上更应当注意对风险的特别评估和分析,谨慎接受和制定条件。
(三)接受业务
保险人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承保的权限,在审核检验之后,有权做出承保或拒保的决定。
(四)缮制单证
缮制单证是在接受业务后填制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等手续的程序。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是载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凭证,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主要依据。因此,保险单质量的好坏,往往直接影响汽车保险合同的顺利履行。填写保险单的要求有:单证相符、保险合同要素明确、数字准确、复核签章、手续齐备。
三、保险理赔
保险理赔是指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导致损失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要求进行处理的过程。保险理赔应遵循“重合同、守信用、实事求是、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以保证保险合同双方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
保险理赔的程序如下:
(一)接受损失通知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其有关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保险人,并提出索赔要求。
发出损失通知书是被保险人必须履行的义务。被保险人发出损失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方式,也可以是函电等其他方式,但随后应及时补发正式的书面通知,并提供必备的索赔凭证,如保险单、出险证明书、损失鉴定书、损失清单、检验报告等。
(二)审核保险责任
保险人收到损失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审核该索赔案件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其审核的主要内容为:损失是否发生在保险单的有效期内、损失是否由所承保的风险所引起,损失的车辆是否是保险标的、请求赔偿人是否有权提出索赔等。
(三)进行损失检查
保险人审核保险责任后,应派人到出险现场进行查勘,了解事故情况,分析事故损害原因,确定损害程度,认定索赔权利。
(四)赔偿给付保险金
保险事故发生后,经过核查属实并估算赔偿金额后,保险人应当立即履行赔偿给付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