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病历资料是指患者在医院中接受问诊、查体、诊断、治疗、查检、护理等医疗过程的所有医疗文书资料,包括医务人员对病情的发生、发展、转归的分析、医疗资源使用和费用支付情况的原始记录,是医务人员、医疗信息管理人员悼念、整理、加工后形成的具有科学性、逻辑性、真实性的医疗档案。主要包括: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单据等。
这里主要谈两个问题:
第一,病历资料的保管期限?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3条之规定,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的保管期限分别为15年和30年。患者要求查阅病历资料的,不得晚于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的第15年和30年。
遗失病历资料后果非常严重。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对遗失病历资料的,推定医院承担全部责任,按侵权责任法的赔偿标准全额赔偿。
第二,患者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范围问题?
病历资料一般分为两大类,客观性病历资料和主观性病历资料。客观性资历资料是指记录患者的症状、体征、病史、辅助检查结果、医嘱等客观情况的资料,还包括为患者进行手术、特殊检查及其他特殊治疗时向患者交代情况、患者或其近亲属签字的病历资料。主观性病历资料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通过对患者病情发展、治疗过程进行观察、分析、讨论并提出诊治意见等记录的资料,多反映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及其诊治情况的主观认识,不同的医生、不同的病程时期均可能出现不同的结果,甚至出现相反的观点或意见。
本条规定的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属于客观性病历资料,存在争议的疾病诊治、讨论、会诊记录等主观性病历资料患者无权复制和查阅。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里主要谈两个问题。
第一,什么是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包括:1、身体秘密,指身体隐秘部位,即生殖器官、性敏感器官、身高、体重、健康状况、身体缺陷等。2、私人空间,指个人住宅及周围居住环境、私人专用箱包、日记等。3、个人事实,指个人生活经历、生活习惯、性格爱好、社会关系在、学历、婚变状况、家庭住址、电话、收入情况等。4、私人生活,指一切与社会无关的个人生活,如日常生活、社交、性生活等。
用一句话来概括,即为除了患者的病情之外,还包括患者在就诊过程中只向医师公开的、不愿意让他人知道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以及缺陷和隐情。
第二、实践中可能存在的侵犯患者隐私权的情形。
1、故意泄露、公开传播患者的隐私。
有一家医院在全院门诊和住院大楼均安置了监控摄像,主观目的上是想了解和掌握医务人员是否尽心尽职,在出现医疗纠纷时也可以留下相应的证据材料。负责监控的某工作人员发现有一少妇长得非常漂亮,就将该少妇在医院做全身检查时的监控制作成图片,发布到网站上,引发了两夫妻的猜疑和不和。最后患者发现是由于在医院体检时医院的工作人员故意泄露其隐私,引发了诉讼和赔偿。
还有一种情况是将患者隐私部位的照片张贴于医院的宣传橱窗内,引发诉讼和赔偿。
2、医院不经患者同意,擅自组织实习医生观摩涉及患者隐私的诊疗过程。
某患者在作妇科检查时被确诊为早孕。医院决定对患者实施无痛人工流产手术。患者进入手术室后,患者的朋友在手术室门外等候,另有八九位学生模样的男女青年也聚集在手术室门外。过了一会儿,主治大夫出来叫这几位青年进入手术室,患者的朋友也随后进入手术室。此时,朋友看见患者躺在手术架上,下身赤裸,处于昏迷状态。而大夫及另一位教师模样的人则在患者旁边向那八九位青年讲解着什么。这时,朋友对主治大夫说,你们怎么找了这么多人参观?主治大夫说,病人已经同意了,并说这些青年都是医学院的见习医生。对好友同意别人观看自己的流产手术一事,患者的朋友觉得有疑问,但因手术马上就要开始不便再说什么,就离开了手术室到门外等候。大约过了半个小时后,那些见习医生从手术室出来在门外议论,过了一会儿他们又被叫进手术室。直到他们从手术室出来离去后,朋友再次进入手术室,见手术还在进行,患者仍处于昏迷状态,便自行离开。下午,朋友来看望已经回到病房的患者,问起见习医生观看流产一事,患者说:这怎么可能?我怎么会同意见习医生观看呢?此时,朋友方知主治医生没有跟她说实话,便与患者商量后,要求医生对质。之后形成诉讼。
这种情况在医院大量存在。
见习医生是不是医务人员呢?“见习医生”,顾名思义,即见习生加医生。作为一名见习医生本身就具备了双重身份,在作为教员的上级医生的眼里,见习医生是名学生,在病人的眼里见习医生又是一名医生。而1999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第14条第2款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可见,法律上所称的医师其含义是特定的,见习生显然不具备医师资格,并不是法律上所称的医生。对患者而言,见习医生是治疗活动的无关人员。因此,见习医生并不享有上面提到的医生探知或接触患者隐私的特权。那么,施治医院是否可以不经患者同意,召集见习医生观摩患者的隐私呢?诚然,我国卫生部颁布的《全国医院工作条例》第2条规定:“医院必须以医疗工作为中心,在提高医疗质量的基础上,保证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完成,并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第17条规定:“医院要在保证医疗质量、完成医疗任务的基础上,积极承担高中等医药院校学生临床教学和毕业实习、以及在职人员进修培训任务。”可见,完成教学任务是医疗机构的一种职责和法定义务。由于医学专业本身的特殊性,决定了实习的主要目的就是实现学生向医生的转变,这种转变中包括作为医生必备能力的学习,即:观察力、与病人的交谈能力、应急能力以及逻辑思维能力的学习,这些能力是日后独立工作过程中所必不可少的。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意味着为了提高实习生的医术水平,为了将来更多患者的公共利益,而牺牲某个患者的个体利益呢?患者在教学实习过程中有必须配合教学的义务吗?答案自然是否定的,因为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律关系。患者没有担当医学教学标本的业务。
3、过失造成患者隐私的泄露。
比较容易发生在体检报告的发放过程中。比如,某单位组织人员前来医院体检,数天后检验报告了出具了结果。该单位派员前来领取了所有人员的体检报告,在出于好奇或无所事事的情况下浏览了报告的内容,发现某人患有传染性疾病,并到处散播,严重影响了患者的正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侵犯了其隐私权。
4、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
这种情况可能在两种情况下出现:一是医务人员在撰写论文时预以引用病历资料,还有一种情况是律师调取病历资料后予以公开病历资料的相关内容。所以要求医务人员在撰写论文引用病历资料时,予以隐去患者的姓名、就诊时间、就诊医院是杜绝此类侵权的好办法。律师在调取病历资料时,严查律师的代理权限及身份和授权委托,也是日常工作中必要的。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本条是关于过度诊疗检查侵权行为的规定。
过错检查分为两种,一是本来不需要检查的,却要求患者检查。二是本来可以采用简单诊疗技术检查,却用复杂、成本高的诊疗技术检查。如本来可以做简单的X光检查,医生却给做了CT,而能做CT却给做了核磁共振。在治疗方面,一是不合理的高价用药,二是手术过度耗材,开大处方,滥用昂贵药品、不必要甚至重复地检查。
如:74岁的翁文辉生前是哈尔滨市一所中学离休教师。一年前他被诊断患上了恶性淋巴瘤。因为化疗引起多脏器功能衰竭,今年6月1日,他被送进了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的心外科重症监护室。在医院住院的67天时间里,账单显示他的住院费用139.7万元,平均每天2万多元。而病人家属又在医生建议下,自己花钱买了400多万元的药品交给医院,作为抢救急用,合计耗资达550万元。今年8月6日,老人因抢救无效在医院病逝。此事经央视《新闻调查》11月21日晚披露后,被称为“最昂贵的死亡事件”。
卫生部调查组指出,哈医大二院提供的患者病历有13处修改,分明是明显的伪造,相关人却互相推卸责任;病历中的1180次会诊,也属于明显造假。除了涉嫌造假外,调查组还认为哈医大二院存在五大问题:违规把药品收入记入医护人员的奖金;通过院方提供的材料就可以看出,存在过度治疗、过度开支和重复收费;ICU病房值班医生有两次无证上岗,且两人替别人下医嘱;自购药品事宜比患者家属反映的情况严重,药品去向不明;科主任管理混乱。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该条立法本意很好,但在实践中很难奏效。目前医闹现象已经成了社会综合治理的盲点和难点。医患纠纷发生后,不少患者家属不是通过合法的途径寻求问题的解决,而是通过偏激手段,采用暴力方法造成医务人员的伤害。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静坐干扰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2、以横幅、贴大字报等形式贬损医院及医务人员的声誉。3、围堵就诊大楼干扰就诊秩序。4、将伤者或死者抬到医院大厅扰乱就诊秩序。5、在医院摆设死者棺材、设置灵堂。6、打砸医院财物。7、跟踪、围攻、殴打医务人员。医闹现象在有些地方甚至催生了一个特殊的群体,靠帮患者家属在医院闹事领取报酬的人。
当医生不做医生而改行下海经商,当医生头戴钢盔上班,当医生战战兢兢地开具处方,我们可以想象这个社会将会变得多么可怕。保障医生的合法权益,既是医学科学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