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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法律法律常识 → 乘客公交车上被打 法院称客运公司未尽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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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公交车上被打 法院称客运公司未尽义务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09-12-11 21:57:34 阅读次数: 2076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晨报讯“我在公交车上被打,公交方面当然要负责了。”乘客李女士在公交车上与一男子发生纠纷,被殴打致伤。打人男子随后下车离去,事后,李女士将公交运营公司诉上法庭。昨天,门头沟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某客运公司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据李女士介绍,2009年3月8日中午12时许,她乘坐从苹果园地铁开往门头沟区双塘涧的公交车,该车行至龙泉务村附近时,她与一男乘客发生纠纷。“那男的说我撞了他,然后就动手殴打。”李女士说,在自己遭到殴打过程中,该车的司售人员没有进行劝告和阻拦,也不报警,依然继续行驶。车辆行驶途中,与李女士发生争斗的男乘客下车,李女士到达目的地后报警。李女士称,经医院诊断,她的伤情为鼻骨骨折,软组织损伤。“客运公司应保证乘客安全到达目的地,司售人员没有积极平息纠纷,也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某客运公司辩称,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认为:第一、李女士与打人者都是公交车的乘客,因车上乘客拥挤,二人发生争执,公交车司机发现后,立即将车辆停放在路边,售票员也来到李女士和打人者面前,此时双方已经停止争斗,于是售票员安抚李女士坐下,并拿出卫生纸让李女士擦拭因争斗流出的鼻血。当时李女士并未提出任何要求,说明争执已经平息,司机遂启动车辆前行。双方亦未再发生纠纷。上述能够说明司售人员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没有任何过错;第二、李女士的伤情是他人所致,应向侵权人主张权利;第三、李女士与他人在乘车时相互拥挤而发生争执,其自身明显存在过错。

门头沟法院审理认为,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受到的损害应负责任,除非法定事由,否则不能免除。李女士乘坐某客运公司的公交车,双方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在运输途中,李女士被他人打伤,说明承运人没有尽到安全运送旅客的主要义务,所以该客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李女士的合理经济损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昨天,门头沟法院做出判决。被告某客运公司赔偿李女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6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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