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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定
来源: 遵义律师维权网 作者:汪伦律师 发表日期: 2009-12-11 20:45:37 阅读次数: 5056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车辆产品检测工作,保证检测工作质量,确保登录《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车辆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承担《公告》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
第三条
承担《公告》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检测工作,行为规范,诚实信用;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检测机构承担的《公告》车辆产品检测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对检验报告的检查和抽查工作。
第二章
检测资格及能力
第六条
承担《公告》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及具体承担的检测项目,需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
第七条
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备并保持与指定车辆检测项目相适应的能力,并获得国家实验室认可和计量认证。
第八条
当《公告》管理增加新的检测项目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后,检测机构方可承担该项目的检测工作。
第三章
检测机构的职责
第九条
检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确保《公告》车辆产品检测工作质量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车辆产品检验方案进行检测,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检测项目和检验次数。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对企业送检的样品进行检测,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据实出具样品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内容及格式应当符合《公告》管理的规定。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应当对照《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认真核对实测项目中样品的状况,如实记录样品的配置和基本参数,并保存样品的有关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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