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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定
来源: 遵义律师维权网 作者:汪伦律师 发表日期: 2009-12-11 20:45:37 阅读次数: 5056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第二十六条 参加检测机构检测能力核定及对检测工作进行检查、抽查的有关人员,应当遵守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不得刁难检测机构,不得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贸委于2001年8月27日发布的《车辆产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经贸委公告2001年第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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