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存在不足 患者获赔1.6万
认为医院在对自己的诊治过程中存在不足,张女士将北京崇文某医院告上法庭。7月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医院赔偿张女士医疗、交通、误工、护理、拐杖、住院伙食补助等费用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6万元。 2002年3月7日,张女士因间歇性腰腿痛13年,加重下肢麻木3个月,到医院治疗。医院根据张女士的病史、体征、X线检查显示,诊断其患有腰椎间盘突出症。同年3月9日,医院给张女士行穿刺途径再行胶原酶溶盘术。术后,张女士出现头痛、恶心、意识恍惚等症状,当月10日7时30分转入天坛医院治疗。在天坛医院治疗期间,经宣武、协和、中日友好等医院会诊,诊断为反应性脑膜炎、脑内积气。2002年4月12日,张女士从天坛医院出院,该医院出院诊断为:反应性脑膜炎、脑内积气、多发性腔隙性脑梗塞、冠心病及高血压II期。 2002年6月,张女士起诉至一审法院称,被告术前未履行手术风险告知义务,术中违规操作,造成原告腰穿结果仍不正常,不能进行稍长时间站立,行走困难,生活不能自理的损害结果。故要求医院赔偿医疗、护理、误工、交通、营养、伙食补助、残疾用具、治疗仪、精神损失等费用5.3万余元。 被告称,医院没有过错,被告在手术前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张女士的损害后果与医院实施的手术没有因果关系,张女士不能因未达到预期的治疗效果就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2002年8月,一审法院委托崇文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该委员会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不足。张女士对该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一审法院又委托北京医学会进行鉴定。同年11月28日,北京医学会鉴定为:医院诊断腰椎间盘突出症正确,溶盘术有手术适应症;患者术后出现的反应与手术有关,但在现有医学条件下,尚不能避免此种并发症发生;医院在诊疗中存在术前未向家属充分告知手术风险、病情演变记录不及时,病历记录不全面等不足,但与术后反应的发生无关,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张女士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审理期间,经张女士申请,法院委托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就医院是否存在过错,手术与张女士出现的反应是否有因果关系,以及责任度进行了鉴定。2005年5月23日,鉴定研究所鉴定认为:张女士术后出现反应为手术并发症,但医院存在胶原酶使用剂量偏大,术前告知不充分,对术中及术后可能出现的神经系统并发症未告知等不足,可能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并发症发生几率。综合考虑,医院在张女士的并发症发生中参与度以C级为宜。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医院在医疗行为中的不足,对造成张女士的不良后果有一定影响,应承担相应责任,对张女士合理经济损失应按其应承担的责任比例给予赔偿。另外,由于医院的不当行为,不仅给张女士身体造成了损害,还使其精神受到一定伤害,应适当给予张女士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