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和余某为楼上楼下邻居,房屋结构均为三室一厅两卫,20楼的余某先行入住。21楼的蔡某正在装修时,楼下的余某发现自己卫生间的顶部漏水。没过几日,余某家放在壁橱内的衣服受潮,卧室和客厅地板也开始滴水。余某于是到蔡某家交涉,发现蔡某将主卧室改造成一个装有冲浪浴缸和电泵抽水马桶的超豪华宽敞卫生间,而要将原来的卫生间改作他用。
余某知悉情况后即向物业管理公司投诉,物业公司收到投诉后即向蔡某发出整改的紧急通知,但蔡某只答应解决漏水问题而拒绝整改,并且在多次检修中又碰断了余某家安装在墙内的电线。余某经与蔡某多次交涉,均无结果,遂将蔡某诉至法院要求拆除卫浴设施,恢复原状。
法院认为:房屋设计功能不同,设计要求不同,尤其是厨房和卫生间,地面须加设特殊的防水层以免渗漏。蔡某在没有防水层的部位安装洁具,给相邻方造成隐患。根据《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及其地方法规规定,禁止擅自改变房屋及配套设施的用途、结构,包括改变水管、地漏、便器位置,增设卫浴设施等。蔡某的行为,侵害了余某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支持蔡某的诉讼请求。
卢安龙律师评说:
在建筑物区分所有体制中,区分所有权人购买房屋后即取得了专有部分的完整所有权,但是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因建筑物的性质(专有部分只是一幢建筑物的一个相对独立的部分)而受到限制。其中一个重要的限制就是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结构,不得拆除承重墙体,这在我国《建筑法》相关法规中有明确规定。本案中,蔡某擅自将主卧室改装成卫生间,系对房屋子结构的重大改变。这种改变即使不产生渗漏问题,也为物业使用公约所不允许。况且这种改动还会引起相邻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