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商业广告的发布平台逐渐多元化。户外广告,成了其中主要的方式之一,而楼宇外墙面、楼顶等也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一些小区中,经常可以看到企业的广告牌和广告条幅等,特别是在城市中心区的楼体,更成了商业广告的首选。 日前,一位读者致电本报,他说,他所在的那栋楼上有几个广告牌,按理来说发布广告的单位是要付费的,但业主们从来不知道是由谁收了这些费用以及所收的这些用在什么地方。业主们认为,楼顶等公共部位,其使用权属于业主,能不能在其上面安放广告牌,也要征得全体业主同意。而且,这些收益应该是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物管公司没有权利收取,就算收了,应将收益交给业主。记者采访了一些物管公司,其中一些收了这些广告产生的费用,但都表示是用在小区的物管服务、设施维护等上面的。他们说,公用部分所取得的效益只能用于这个小区共同使用,由于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不能分给业主私人。
为此,记者采访了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卢安龙律师,他介绍说: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及第五十五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之规定,一般情况下广告位的收益归属于全体业主。
但由于我国物权法正在制定中,尚未出台。现行法律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创设广告专用权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并未作出禁止性的规定,另外从GF—2000—0171《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七条的内容来看,是可以对所购房屋公用部位权利进行约定的。实践中往往房地产开发公司会保留屋顶、外墙的广告专用权,使广告专用权延伸创设成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如果房地产开发公司创设广告专用权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那么广告的收益就归属房地产开发公司。
卢律师说,如果房地产开发公司没有创设广告专用权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那么广告位的收益就归属于全体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