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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纠纷申请鉴定 → 医疗事故鉴定要按“步”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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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要按“步”走
来源: 遵义律师维权网 作者:汪伦律师 发表日期: 2009-11-29 14:14:33 阅读次数: 1576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医疗事故鉴定要按“步”走

 
 

       近日,市卫生局透露,去年本市医学会共完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96例,其中被定为医疗事故的有42例,仅占43.8%。市卫生局提醒市民,在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前要慎重考虑。那么,如果当事人发生了医疗纠纷,打算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应具备哪些条件,走哪些程序,注意哪些问题呢?记者采访了市卫生局和北京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

         据介绍,做医疗事故鉴定,当事人可分4步走。

        第一步

        复印医疗材料患者必须在场

        医疗纠纷不一定是医疗事故。判定是不是医疗事故一般情况下应当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织认定。当事人如果发生了医疗纠纷,打算申请医疗事故鉴定,首先要到相关医院复印有关材料。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及复制病历等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的过程应当有患者在场。

      提醒一:有10余种病历材料

      患者可复印或复制

      根据规定,患者可以复印或复制的材料有以下10余种: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客观病历资料。

       提醒二:约5种病历资料

       患者无权利复印

       根据规定,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病程记录等主观性病历资料,不能复印或复制给病人,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第二步

       申请鉴定可“三选一”单方申请医学会不理

      市卫生局有关人员介绍,向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共有三种途径,当事人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任选其中的一种。

       一是直接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二是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把鉴定申请移交到医学会;三是由人民法院委托。

       换句话说,通常情况下,发生了医疗纠纷,患者都会先找医院,由双方进行协商,在协商的过程中若达成一致协议,则双方可以共同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如果协商不成,当事人可单方投诉到卫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行政部门来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医学会不接受患者或者医院单方面的申请);另外,当事人还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受理后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

        提醒一:首次鉴定不满意

        可申请再次鉴定

         患方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天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如果首次鉴定是由医院所在辖区的各区县医学会来组织的,那么申请再次鉴定,将由市一级的医学会来组织进行。如果首次鉴定就是由市级医学会组织进行的,那么申请再次鉴定则由上一级医学会组织进行。

           提醒二:6种情形提申请

           医学会不予受理

       有下列6种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1.当事人单方向医学会提鉴定申请的;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受理的;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4.当事人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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