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患者或其家属与医疗机构之间发生的医疗纠纷上升幅度十分明显,有最新资料显示,仅某省区医院每年发生大小医疗纠纷就多达2000多起。如何应对医疗纠纷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无法避免却又必须冷静面对的问题,也已成为当前医院(个体医生)与患者双方及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难点。不少当事人在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拿不出证据,讲不清事实,找不准法律依据……,这些都直接导致在纠纷的处理中处于不利的地位,有时甚至连一个说法也讨不回。更令人担忧和警惕的是,在目前的医疗纠纷中通过正常途径解决的不到十分之一,情急之下,有些当事人就采取蛮干手段,导致事态扩大,大量医疗纠纷演变成了冲突事件,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甚至触犯法律。因此,当您遇到医疗纠纷方面的问题时应及时咨询和聘请律师,最好是专业律师,律师根据案情需要及时收集和固定对您有利的证据;还可以帮助您及时采取法律手段有效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有些当事人一开始存有侥幸心理,不愿请律师,自己试着干,待到事态不可挽回时,再来请律师,此时,往往由于证据难以取得或已遭到破坏或者已超过诉讼时效、或者已经进入某一特定诉讼程序,最后,要付出沉重的代价甚至聘请律师也无能为力了.....
那么,遇到医疗纠纷当事人如何应对呢?
首先,要明确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
医患双方对自身所享有的权利及应履行的义务往往不十分清楚,这是引发医疗纠纷的深层原因。因此,医患双方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不仅是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重要措施,也是确认医患双方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的主要依据。任何一方的权利受到侵害时,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义务的不履行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医方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治疗权(疾病检查权、自主诊断权、医学处方权)、医学研究权、医护人员的人权尊严权等。依法开业及执业的义务;依法或依照双方约定提供医疗服务的义务;对社会及患者的忠实诚信义务;向患者及家属说明病情、治疗措施、注意事项等告知义务;医疗转诊义务,对不能治疗的疾病,应及时建议患者转院治疗;报告义务,发生重大医疗事故等情况时,应依法向卫生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职业道德方面的义务,如诊疗最优化、用药适量、手术合理、治疗方案最佳、使患者痛苦最小、医疗费用最低等。
患者方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生命健康权;人格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财产权;公平医疗权;自主就医权(包括选择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知情与同意权,患者对疾病的病情、治疗措施、医护人员的情况等享有知情权,而医院采取的治疗行为应事先征得患者或其家属的同意之后方可进行;医疗文件的查阅权、复印权;监督权;索赔权;请求回避权,对可能影响公正、公平医疗事故鉴定的组成人员,有权提出回避。遵守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医院的相应管理的义务;尊重医务人员的人格及工作的义务;积极配合医疗服务,严格遵照医嘱进行治疗的义务;接受强制治疗义务,患者患有传染性疾病时,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主动接受强制性治疗;交纳医疗费用的义务;防止扩大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后,患者应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损害结果的扩大,否则,患者的扩大损失部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第二、做好解决医疗纠纷的前期准备工作
在医疗过程中,患者一旦出现未能预见的损害后果;或虽已有预见的后果而患者认为仍是不应出现的;或因医方误诊、“不作为”导致疾病延误、加重损害等情形,如损害后果明显,均会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患者就可能走上维权之路。
首先,证据(病历、药物、血液等)的固定是关键。打官司讲的是证据,其实就是要看谁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现在,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治疗的时候,还没有主动向患者提供病历等有关资料的规定,所以,在发生医患纠纷后,患者只有在第一时间内(必须尽快复制和封存病历,尤其是中、小医院,晚一天复制和封存,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可能会大打折扣),通过合法途径和程序复印医嘱单,入院记录等客观病历,同时与院方一起,共同封存其余不允许复印的病程记录、会诊意见等主观病例。应当注意的是,如果患者死亡,其亲属提出上述要求时,应提供其与患者亲属关系的合法证明,如缺少该合法证明,最好不要冒失地提出要求,因为医院可依法拒绝你的要求而赢得时间。如果医院拒绝复制和封存病历,那么,就马上提请医院的主管部门(当地卫生局)去封存。
其次,在拿到相关病历资料以后应进行初步分析和评估,接下来是找熟悉的医生咨询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咨询医学会专家,也可咨询司法鉴定所的与医学有关的专家。若确未构成医疗事故则作罢,毕竟医疗是一门专业的东西,不能以我们普通人的认为来确定是否造成医疗事故。在我们工作中也常有患者家属来咨询,总感觉认为医院构成医疗事故。我们客观地给患者家属解释,毕竟医院只能依据现有科学技术来给病人治疗,医院的职责是在现有科学技术和当地医疗水平下努力地救死护伤,不能说所有患了重病的人都能医好、医活。在这一点上要客观地理解医院。我们一定要把握这一点,否则随意打官司往往会败诉。当然作为患者及其家属是很难接受伤亡事实的,其心情我们表示充分理解。下面将国家法律上关于医疗事故的定义介绍如下。所谓医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也就是说只有医院及医生、护士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才是医疗事故。举例言之,徐某患有某重病,送到医院经医院医了七天后死亡。医院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这要看医院诊断是否明确,治疗是否符合常规,在治疗中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并且是否因为这些过错造成黄某死亡的结果。如果不是,则不是医疗事故。如果经过咨询后,得出意见是可能为医疗事故,那么患方可以采取下一步措施。分析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可能存在诊疗过失且该过失是否就是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当然,这种分析只能交由相关的专业人员完成。应该清楚地认识到,没有医疗过失行为或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医疗机构是不予赔偿的。因此,正确的评估结论可使维权行动有的放矢,而盲目地挑起纠纷或提起诉讼则可能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第三、正确选择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医患纠纷可以通过三种途径解决:一是自行协商。医患双方可以自主自愿地进行协商处理,所达成的协议只要不是受胁迫或存在重大误解所签,其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这种处理方式对医患双方来说无疑都是最优选择,不仅利于改善医患关系,而且医院的声誉也不会受到太大影响。二是行政解决。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对医疗纠纷进行调解。第三种途径就是司法诉讼。但医疗事故引发的医疗纠纷与非医疗事故引发的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是不尽相同的,前者需适用医疗事故条例进行裁判,而后者则应依照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裁判。
这里着重介绍一下医疗纠纷诉讼中应注意的事项:首先,患者在起诉时应注意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按照民法通则第136条第二款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患者应当在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时起一年内向医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出诉讼时效后就会丧失胜诉权,法院会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判;第二,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若干规定》的规定,医疗纠纷的证据责任分配是责任倒置,具体而言,患者在起诉时应提交在医院就诊治疗、遭受损失的事实及具体数额等相关证据材料,而医院需承担证明自己在对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或过失的充分证据,否则,医院就需承担对患者造成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第三,应选择最恰当的法律、法规及有针对性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和保护自己的权利。这是因为同一医疗纠纷可能发生法律关系竞合的问题,但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其法律责任可能有较大区别,关键是看哪一部法律、法规,哪一具体法律条款对自己更有利。诉讼中应围绕核心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四、要了解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与范围
医疗人身侵权损害的赔偿标准有两种:一种是医疗事故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此标准只适用于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第二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及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等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赔偿标准,适用于医疗事故赔偿案件以外的所有医疗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案件。
具体赔偿范围: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受害者还可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法律、行政法规对精神损害赔偿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于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和医疗费用不足、被抚养人生活费确需增加等情形,受害人还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