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事故赔偿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与伤者签订了工伤赔偿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其后,受伤工人反悔,认为协议未达到国家规定的赔偿标准而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如果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确实没有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标准,法院应否支持伤者的请求?
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工伤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伤赔偿协议并经用人单位履行完毕后,又以赔偿低于法定标准为由反悔的,应当先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伤者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争议时不能以赔偿标准低于法定标准为由认定协议无效。如果当事人以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为诉讼理由,请求变更或撤销协议的,可视情况作出处理。如果赔偿金额相差不大,或者在协商时明知赔偿标准仍接受的,一般不予支持。如确对工伤赔偿标准不了解,实际所获赔偿又明显低于法定标准的,可以变更或撤销赔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