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彩礼的含义及性质
彩礼是男女双方在订立婚约的过程中,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由男方向女方给付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财物。依据彩礼的表现形式不同,彩礼可以分为金钱彩礼和物品彩礼。
从法律性质上进行分析,彩礼是男方以女方与其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此种给付行为与“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等行为有着本质区别。后两种行为是干涉婚姻自由,为婚姻法所禁止。可以认为彩礼的性质是一种民间习俗。从给付彩礼的行为性质看,给付彩礼的行为可以视作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行为,如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就会发生法律效力,彩礼归受赠人所有,一旦结婚不成,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赠与财产应当返还赠与人。
当然,彩礼的返还和一般意义上的附条件赠与还存在一定差别,彩礼的返还应当根据婚姻法和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二规定的条件确定。
2、陪嫁物的含义及性质
陪嫁物俗称嫁妆,是女方结婚时带到男方家的由女方的亲属朋友赠与或个人购买的生活用品。嫁妆也是我国民间流传下来的一种习俗。我国法律对离婚案件时陪嫁物如何处理尚无规定。
理论上对于陪嫁物的法律属性,有观点认为陪嫁物品属于彩礼,应依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按返还或部分返还或不返还处理;有观点认为陪嫁物品不属于彩礼,而是属于女方个人婚前财产。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按个人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进行处理。对女方个人出资购买的物品,女方因购买而取得上述物品的所有权。女方所得嫁妆是基于自己出资购买或受亲友赠与而得到的,并非女方婚前给付男方的财产。当然,这些物品婚后允许男方共同使用,但这并不能代表就是女方给付男方。将女方携带到男方与男方共同生活使用的陪嫁物按彩礼处理没有法律依据,也与民间善良风俗习惯相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