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上午,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市民广泛关注的立案登记制度作了详细解释。同时还发布信息,5月1日起,全市行政诉讼案件将实行一审集中管辖,按照地理区域划分,分别由习水县法院、遵义县法院、正安县法院、凤冈县法院承担一审审判。
据悉,5月1日立案登记制度施行后,意味着百姓不管诉讼标的多小,不管当事人的纠纷复杂还是简单,只要愿意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到了法院就能依法立案,且法院能及时受理,加以审理裁判。当日上午,红花岗区法院也针对相关情况同时召开了新闻发布会。
法院“有案不立”将被追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行政起诉状和刑事自诉状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均予以登记立案。从以往的立案审查制变为立案登记制,从制度上、源头上、根本上解决“立案难”问题。
“只要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诉讼材料,并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就必须无条件立案,当事人不必像以往,非要提交能胜诉的材料。”发布会上,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何新表示。
对这些案件,法院只进行形式审查,当事人的起诉、自诉只要符合形式要件,法院一律接收诉状,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法院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值得注意的是,按法律规定,违法起诉或不符合法律规定;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及其他不属于法院主管的6类起诉、自诉案件,法院均不予登记立案。
红花岗区法院副院长景贤江告诉遵义晚报记者,立案登记制度就是要依法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禁止另设立案条件,严禁“不立不裁”,防止随意退案。同时法院还将进一步加强立案监督,完善法院内部监督,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及时回应群众投诉,对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针对立案登记制度实施后,可能出现的虚假诉讼,及部分当事人冲击、静坐审判法庭的情形,法院也将依法制裁,对情节恶劣的,追究刑事责任。
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
5月1日立案登记制度实施后,法院对小额诉讼案件将实行“一审终审”的新制度。
根据法律规定,所谓小额诉讼是指,标的额为我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内的民事诉讼案件。红花岗区法院立案庭庭长冯正庆告诉遵义晚报记者,由于我市各县(区、市)的年平均工资不一样,因此在起诉时,应当以当地年平均工资为准。
此外,小额诉讼除了要满足标的额的限定金额外,还必须是金钱给付才能适用。“类似案件主要涉及民间借贷和小区物业纠纷,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立案受理的案件,多以小区居民不缴纳物业管理费居多。”谈及小额诉讼时,冯正庆举例说道。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银行卡纠纷;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值得注意的是,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法院确定,也可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但一般不得超过7日。
行政诉讼划区域统一管辖
从5月1日起,全市行政诉讼案件实行一审集中管辖,按照地理区域划分为四个区域,分别由遵义县法院、习水县法院、正安县法院、凤冈县法院承担一审审判:
遵义县法院:红花岗区、汇川区、绥阳县、习水县、新蒲新区(汇川区法院是我省司法改革试点单位,在2017年之前,行政诉讼集中管辖的案件暂与红花岗区进行交叉管辖,待试点工作结束后,两城区归为遵义县管辖)
习水县法院:赤水市、仁怀市、桐梓县、遵义县。
凤冈县法院:湄潭县、余庆县、正安县。
正安县法院:务川自治县、道真自治县、凤冈县。
何新介绍,“行政诉讼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一是优化全市的资源配置;二是避免地方行政干扰;三是提高了法院的专业化水平”。据悉,2014年全市共受理行政诉讼一审案件671起,行政机关败诉率为25%。
行政诉讼案件进行集中管理后,是否会为原告带来更多的诉讼成本?对此,市中院行政审判庭庭长朱晓东告诉遵义晚报记者,市中院制定了便民措施若干规定。“当事人就地向原管辖法院递交起诉材料或口头起诉的,原管辖法院可以指导当事人到集中管辖法院起诉,也可以代收代记并及时向集中管辖法院移送起诉材料,原管辖法院应当出具凭证证实首次起诉时间。”“为当事人节省费用,集中管辖法院一般采取巡回方式或远程视频方式开庭。当事人在本地就可以提起诉讼和开庭,不用东奔西跑。”
此外,为有效防止、排除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案件审理的违法干预,市中院也制定了相关规定,确保公正廉洁司法,如“集中管辖法院的上级法院领导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对于各种违法干预,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