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近日出台《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规定从2014年3月1日开始实施,施工单位将在施工前预存工资保障金,如拖欠工资,将以此抵债。
该《办法》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讯、市政、矿山等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的存储及其管理适用这一办法。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按工程造价的2%向工资保障金专户存储工资保障金,单个建设工程项目存储工资保障金不低于5万元。施工单位应当在签订施工合同后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存储工资保障金的相关手续。
若施工单位或分包方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或出现其他依法应当支付而未支付务工人员工资。其存储的工资保障金被依法用于支付务工人员工资,并且支付部分应当在划支后30日内补足。如施工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存储或者补足工资保障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存储,逾期仍不存储的,按应存数额5%以上10%以下的标准罚款并通过省级媒体公布。
《办法》要求,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在项目现场公示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情况,如未发现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行为的,将返还其存储的工资保障金及法定利息。连续3年在全省范围内无失信记录的施工单位,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不需存储工资保障金。(本报记者 周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