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套算不算到底算不算强奸?
2012年3月5日,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案子,被告人陈某借酒醉强行与女性发生关系,尽管他应受害女子的要求戴套了,但判决书说,其行为依然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汪伦律师认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关系即构成强奸。戴套与否其实并不是影响判决的重要因素。
【案件回放】女子赴宴遇强奸 无奈求戴套
贵州黔西女孩吴娇,今年24岁,在仁怀工作。去年9月27日下午,吴娇接到朋友陈某的电话,说要请她吃饭。吴娇正好有个朋友住在陈某家附近,她便欣然答应。当晚,约上好姐妹小邓,一起来到位于醉美大道的超一公寓陈某的家中。
陈某,仁怀市茅台镇人。那天晚上,他还叫来了两名男子,共5人一起喝酒。酒过三巡,陈某假意称“想问问该怎么追求小邓”,将吴娇叫到了卫生间里。随后便按住吴娇,强吻她。吴娇奋力推搡,被陈某死死摁住,手臂和脚都被撞得淤青。
“不要这样!”吴娇高声喊叫。可是卫生间的门已被反锁,陈某还隔着门和刚才一起喝酒的两名男子“打招呼”。眼看难以逃脱,吴娇无奈表示,要戴套才行。正好自己裤子口袋里随身带了一个安全套,吴娇便让陈某戴上,被迫了快速了事。
私了不成改报案 花心男被擒
吴娇一回家,越想越委屈,将事情告诉了自己的男友杨某。杨某连夜叫上了几个朋友,和吴娇一起,去找陈某要说法。时逢陈某的妻子也在场,吴娇将强奸过程,全都讲出来,陈某只好承认了这件事,并提出不要报警,希望私了。双方写下了“协议书”,陈某说没有现钱,用汽车作抵押。
次日,陈某的电话一直关机。吴娇更加着急,于是到派出所报案。6月底,陈某被警方抓捕归案。审讯中,陈某承认自己强奸了吴娇。
昨日,法院判决称,陈某构成强奸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判断陈某构成强奸罪的标准是,他使用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愿,胁迫吴娇与其发生关系,并造成吴娇多处轻微伤。从法院的判决看来,当时,吴娇只是在无法反抗的情况下,掏出了避孕套,陈某戴套与否,并不能否定强奸的事实。
【律师释案】
对仁怀市法院这一判决,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汪伦律师说,强奸案,有时在取证上确实比较难,有些情况难以界定;不过,本案中,吴娇在反抗过程中受的伤,可以作为证据,双方写下的“协议书”以及陈某自己承认,也都可以帮助判定强奸事实。至于戴套与否,确实关系不大。况且一个人在无力反抗时,戴套更多的是一种自我保护。
他还提醒广大女性,一旦遇到性侵,应有意识地收集证据,如精斑、内衣裤,抓伤对方等,然后及时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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