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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辩护刑事规章 → 原配妻子诉丈夫“小三”返还财产 法院判决部分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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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配妻子诉丈夫“小三”返还财产 法院判决部分返还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26-08-17 18:07:01 阅读次数: 58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近日,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陈英(化名)诉丈夫李强(化名)的“小三”王梅(化名)返还财产一案开庭审理,当庭依法判决:李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单方赠与王梅,侵害了陈英的合法权益,属无效赠与,陈英有权要求王梅返还。故,对陈英要求王梅返还实际受赠款项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但李强对王梅之子尚俊的转款行为,系李强与他人的赠与关系,且无证据证明王梅实际接受该赠与款项;李强购买车票、机票、门票并支付酒店订单,系第三人包揽的游玩费用及生活消费,并非王梅实际接受赠与的款项,对陈英要求王梅返还李强赠与其子尚俊的款项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回放

  

  陈英(化名)与李强(化名)于1992年6月19日登记结婚。2022年5月,陈英发现丈夫李强通过微信向王梅(化名)转账413338.61元,向王梅未成年的儿子尚俊(化名)微信转账10396.34元,并为王梅代付网购订单购买车票、机票、黄金首饰,订酒店等花费36446.08元。

  

  经陈英询问,李强承认与王梅存在情人关系,并多次赠其款项,为其代付订单、购买车票、机票、订酒店、买黄金首饰。陈英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丈夫李强的情人王梅返还李强赠与的460181.03元。

  

  法院审理查明

  

  原告陈英与第三人李强系夫妻关系,被告王梅自2002年起与李强开始交往并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2015年5月至2022年5月期间,李强通过微信向王梅转账1224笔,共计413338.61元;通过微信向尚俊(王梅之子)转账79笔,共计10790.34元;通过微信为王梅代付线上订单14笔,共计1999.17元;通过某APP为王梅及尚俊购买车票、机票支付订单34笔,共计3434.9元;通过某APP为王梅及尚俊支付酒店订单36笔、支付“海底世界”门票1笔,共计5455.85元;通过某APP为王梅支付酒店订单75笔,支付某景区门票1笔,共计8543.16元;通过微信于2021年8月15日向某县珠宝店支付11980元购买黄金饰品赠与王梅;通过微信于2022年2月14日向某商场支付5033元购买黄金饰品赠与王梅。

  

  法院判决

  

  近日,北川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法院认为,王梅在明知李强有配偶的情况下,以恋人关系持续交往,违背了公序良俗和伦理道德。李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单方赠与王梅,侵害了陈英的合法权益,属无效赠与,陈英有权要求王梅返还。故,对陈英要求王梅返还实际受赠款项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但李强王梅之子对尚俊的转款行为,系李强与他人的赠与关系,且无证据证明王梅实际接受该赠与款项;李强购买车票、机票、门票并支付酒店订单,系第三人包揽的游玩费用及生活消费,并非王梅实际接受赠与的款项,对陈英要求王梅返还该笔款项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规定因夫妻关系而产生的,在夫妻对财产未作出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所做的处理决定,应由双方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该赠与应属无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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