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遵义律师 设为首页
  遵义汪世强律师,曾用名汪伦。守护正义,法律相伴,法律咨询热线:13017404168   
  >> 分 类 导 航
【刑事辩护】
┝ 刑事规章
┝ 罪名详解
【公司法务】
┝ 公司法规
┝ 合同规章
【婚姻家庭】
┝ 婚姻法规
┝ 继承规章
【合同范本】
┝ 司法文书
┝ 合同范本
【征地拆迁】
┝ 土地征收
┝ 房屋拆迁
【劳动争议】
┝ 劳动争议
┝ 社会保险
【知识产权】
┝ 著作权法
┝ 专利权法
┝ 商标权法
【司法鉴定】
┝ 过错鉴定
┝ 亲子鉴定
┝ 建筑鉴定
┝ 伤残鉴定
【农村承包】
┝ 土地法规
┝ 林权法规
┝ 争议解决
【综合知识】
┝ 综合知识
【以案说法】
┝ 民事案例
┝ 行政案例
┝ 刑事案例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新修正)
 最高检、最高法关于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解释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3版)
 重庆市部分司法鉴定机构及人员名册
 婚姻法最新解释发布:婚前贷款买房产权归个人
 各省(区 市)信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最新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版)
 遵义市2010年年度考核合格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版)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以案说法民事案例 → 合同约定“先开票,后付款”,付款方能否以未开发票为由拒绝付款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合同约定“先开票,后付款”,付款方能否以未开发票为由拒绝付款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26-06-24 12:52:17 阅读次数: 8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诚信是商业发展的基石,是市场经济的血脉。近日,天津三中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有力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案件回顾

某中介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渠道营销服务协议》,形成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关系。某中介公司提供组织带看服务,某房地产公司支付佣金。

协议约定佣金结算方式为:某房地产公司以网上付款形式向某中介公司一次性支付上月全额服务费,某中介公司应向甲方(某房地产公司)提供相应金额的正规增值税发票。同时约定在某地产公司支付款项之前,某中介公司必须提供正式、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后某中介公司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渠道营销服务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公司。

某中介公司向合同约定的某房地产公司联系人邮寄《债权转让通知函》,该邮件由售楼处前台代收。因某房地产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第三方公司起诉某房地产公司请求支付佣金及逾期付款利息。

某房地产公司认可欠付佣金金额,同时以未收到债权转让通知辩称,某中介公司未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合同约定,有权拒绝付款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

天津三中院经审理认为,某中介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渠道营销服务协议》建立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关系,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各自义务。现第三方公司以债权受让人身份向某房地产公司主张权利,某房地产公司抗辩未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但第三方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已向合同约定的某房地产公司指定联系人邮寄送达《债权转让通知函》,且已签收,某中介公司已尽到通知义务,故某房地产公司该抗辩不成立,其应向第三方公司履行《渠道营销服务协议》的合同义务。第三方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某中介公司已为该房地产公司提供相应组织带看服务,且该房地产公司对第三方公司主张的佣金数额48540.69元并无异议,故对原告公司该项请求予以支持。

同时,某房地产公司以某中介公司未提供增值税发票有权拒绝付款进行抗辩,除本案外,某中介公司另多起案件中已向某房地产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某房地产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付款,第三方公司有理由相信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某房地产公司仍不能付款,因此第三方公司享有不安抗辩权,有权要求某房地产公司先付款后开具发票,故某房地产公司该抗辩不成立。

故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二十七条、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某房地产公司向第三方公司支付佣金48540.6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律师手记

作为商品房销售模式的一种,委托销售被很多开发商所选择。开发商将房产资源交给中介公司进行销售,其根据售房情况支付相应佣金。

让诚信成为营商底色。本案通过确认第三方公司享有不安抗辩权从而支持其诉请,既有力维护中介公司的合法权益,亦否定了房地产企业“以大欺小”行为,对于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推动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贵州省遵义市汪世强律师,24小时服务热线13508516111

—本文由遵义律师网(www.zy148.com)工作人员精心收集或撰写。若需转载请注明来源或作者, 本网站在此向你表示深深的敬意!

上一篇:住客醉酒滚落床沿死亡,酒店未救助被判赔40万元
下一篇:离婚协议关于债务由一方承担的约定对外无 效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本站 | 网站管理 | 业务范围 
 
Copyright© 2009-2039 汪伦律师-遵义律师-遵义十佳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电子邮箱: wanglun4168@163.com 业务QQ:669404168
备案/许可证:黔ICP备09002361号 遵义市公安局备案:52030202001222号
13508516111(手机号、微信号) 0851-28267111(办公室)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湛江路城市之星山一律师楼 本网总监:汪伦律师
本站部分资料从互联网转载,仅供学习和交流之用;如果认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有效告知,我们会立即更正并向您致歉!
欢迎光临,您是本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