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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民事案例 → 车祸又遇医疗事故,法院依法按照鉴各方参与度大小确定责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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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又遇医疗事故,法院依法按照鉴各方参与度大小确定责任比例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26-05-13 20:12:39 阅读次数: 1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一次意外车祸,引发术后感染、伤情加重的连锁反应。当交通事故伤害与医疗过错交织叠加,受害人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

2024年4月,许某驾驶小型汽车与王某驾驶小型汽车相撞,许某车内乘客胡某受伤。交警认定,许某负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胡某无责任。王某驾驶的汽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胡某受伤当日被送到某正骨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侧多发肋骨骨折伴血气胸、右侧腓骨骨折。2024年5月,胡某因术后感染到吉林大学第二医院住院治疗,进行了胸腔切开脓肿消除术、胸膜粘连松解术以及胸腔闭式引流术。胡某认为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不仅是此次交通事故导致,也因为某正骨医院的医疗行为造成,因此将保险公司和某正骨医院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无责交强险1.98万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某正骨医院在各种治疗费用、补偿费用总和范围内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庭审中,保险公司和某正骨医院各执一词。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9月19日起施行的《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王某驾驶的无责任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胡某误工费和医疗费1.98万元。本案当事人主要争议焦点为,胡某的人身损害后果与许某的交通肇事及被告某正骨医院的过错诊疗行为之间的原因力大小,即参与度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胡某的损害后果,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及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确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比例。依据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可知,某正骨医院的医疗过错在胡某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为次要原因,许某的交通肇事为主要原因。故法院酌定,胡某的合理损害后果,扣除保险公司赔偿的1.98万元以后,由交通事故侵权人承担70%的赔偿责任,某正骨医院承担30%。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胡某各项经济损失1.98万元,某正骨医院赔偿胡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0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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