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合同编)》回应了哪些民生热点问题?
此次《民法典(合同编)》针对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的多个热点问题作出了及时回应。比如以民众十分关心的“衣食住行”中的“行”为例,《民法典(合同编)》在运输合同中新增了很多规定,回应现实需求。
1、高铁霸座行为
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有媒体曝光了高铁霸座行为,该事件引发了各方关注,社会反响强烈。鉴于此,民法典明确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2、补票问题
民法典规定,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3、航班延误问题
民法典规定,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二、签订合同要注意些什么?日常生活中,大家通常忽略了哪些部分,需要特别提醒的?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把《民法典》规定的条款内容要写清楚,这是最基本要求,也是大家容易忽略的。比如说当事人,要搞清楚是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签好的合同可以解除吗?
可以解除。主要有两种方式:
1、协商解除: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四、哪些情况下,签订好的合同是无效的?
1、主体不适格签订的合同
主体不适格说的就是主体不合格,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主体是不能成为合同的合法主体的。比如说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还有精神智力不正常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2、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合同
比如说你去买运动鞋,店家告诉你说这是李宁牌子的,很贵,结果你买了,可实际上那是个冒牌货,这时候你自己作出的意思表示就是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3、签订违法违规的合同
4、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
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
6、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在合同签订中,总有强势缔约方免除自己的责任。为了维护缔约中的弱势一方的利益,合同法以强行宣布部分格式条款无效的形式保护另一方的利益,实现利益平衡。格式合同的判断及哪些条款影响合同效力的问题比较复杂,也需要结合个案进行判断。
7、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比如在合同中约定如果产品给对方造成受伤等人身损害己方不承担责任等。
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素有三个,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三是民事法律行为本身不违反法律、行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每一个人的民事合同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评价的范畴。通过梳理可以发现,民法典中合同无效的认定以民事行为的三要素,即主体、意思表示及内容、标的等为线索展开。合同法的生命是意思自治、契约自由。民法典将无效情形具体化,可以更好地指导人们开展民事活动,促进财产的社会流转,增加人们的幸福感!
五、违反合同将承担什么后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或者补充约定的,当事人出现违约行为时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违约责任也不是一定不变的,合同各方在违约以后,可以再行约定采取合适的补救措施。
常用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指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目的。此种情况多适用于标的物是特定的必须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况,比如委托加工特定的半成品、特种型号或规格的元器件。
2、采取补救措施。指履行债务的标的物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在不需继续履行而只需采取适当补救措施时,即可达到合同目的或守约方认为满意的目的。比如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违约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或各方违约时,违约方要支付给守约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以弥补守约方损失同时兼有惩罚违约行为作用的违约责任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后,是否还要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但是,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4、赔偿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害的,按实际损害数额给予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当事人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上述违约责任可以选择适用,也可以几种方式同时适用,但宗旨是以合同目的达到为准,而且需经合同各方一致同意,实际操作以便捷、有效为宜。
六、我们经常听合同中有“霸王条款”这个词,这是什么意思?日常消费当中,哪些条款或者字句是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遇到“霸王条款”该怎么办?
霸王条款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比如说“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 “贵重物品自行寄存,造成一切损失由本人承担”、 “本卡一经售出,不接受任何理由退换”等等之类的合同格式条款以其便利性和经济性广泛应用于生活的各个领域,格式条款应用在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本来是为了交易方便,由一方拟定并重复使用,但实际运用中,格式条款的订立者往往处于强势地位并且拥有更多资源和渠道获得法律专业知识,而接受格式条款的一方往往处于劣势地位,进而成为“霸王条款”。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无效,所以遇到此类情况,当事人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七、大家如果遇到合同方面的纠纷,可以通过什么方式寻找法律顾问咨询?该如何维权?
大家可以通过线上和线下的方式咨询了解,网上的咨询,可以通过政法单位的网站和微信公众号进行查看和了解,线下可以拨打遵义市司法局的服务电话:12348法律服务热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