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因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而申请仲裁,但案件审理超过60天仍未裁决。刘某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想知道,自己的案件如果被法院受理之后,仲裁委是否会终止审理呢?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因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立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决定该案件终止审理;当事人未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委员会应当继续处理。
条文释义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了争议案件逾期未裁决的处理。
当事人在仲裁庭逾期未就争议案件作出仲裁裁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当事人如仍希望通过争议仲裁机制解决争议案件的,即便争议案件超过仲裁审理期限,仲裁委员会仍应当继续处理。这既有利于当事人的权利尽早得到实现,同时也是对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职的监督。
仲裁委终止审理的两个条件
第一,逾期未作出裁决
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审理期限”中的期限可以分为一般期限45日,以及因案情复杂需要延期并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批准的60日期限。超过上述期间未能作出裁决,即为逾期未作出裁决。
实践中,应当尽量避免未能及时组庭或者开庭,或者开庭后却未能及时裁决等现象,确保不损害当事人程序性权利。
第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立案受理的
基于“仲裁前置”的制度设计,在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无法获得仲裁委员会处理结果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人民法院会在区分情况的前提下有选择性地受理相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实践中,当事人此时需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相关凭证或者证明一般包括: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收件回执、受理通知书等。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当事人应当及时持人民法院的立案文书告知相关仲裁委员会,根据《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民法院也应及时将该案的受理情况告知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应当作出案件终止审理的决定,制作相关仲裁文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
但是,案件已经进入仲裁委员会的实体处理进程中,但因中止审理等原因而未作出裁决的,不在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诉讼的范围内。
何种情形下继续处理?
如出现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当事人未就整体或者部分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仲裁委员会应当继续对争议案件进行处理,且无需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
此外,不排除当事人起诉而人民法院未予受理的情形,在此情形下,仲裁委员会亦应当继续对争议案件进行处理。
法条链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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