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金酱酒业有限公司
乙方: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
因甲方生产经营需要,根据《律师法》、《合同法》之相关规定,特聘请乙方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协议如下,以期共同遵守:
一、乙方指派汪伦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
二、本合同的有效期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2020年12月30日止。期满如需续聘,另行协议。
三、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顾问费捌万元(小写:80000元),在签约之日起三天内支付五万,剩余三万在半年后的首月一次付清
四、乙方指派律师受托为甲方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一)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意见;
(二)指导甲方草拟、审查和修改法律文件或法律事务文书;
(三)提供法律信息;
(四)协助进行涉外或国内重大经济合同、经济项目谈判,调解和非诉谈判;
(五)就经营决策前的法律问题,进行可行性研究,就经营决策中的法律问题,提出法律意见,就经营决策后的法律问题,提出法律补救方案;
(六)进行法律风险、经济风险预测,排除法律障碍;
(七)代理诉讼或仲裁重大、复杂的诉讼案件;
(八)代理公司登记、注册、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商标事务、专利权及知识产权保护事务及公证事务;
(九)协助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
(十)对甲方工作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为甲方培养法律人才。
五、乙方指派人员办理第四条第(七)项事务时,甲方应另行支付代理费,费用数额按贵州省律师收费标准再减半收取。
六、甲方应为律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
(一)律师可以查阅与承办事务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留有必要的复印件,原件由甲方自行保管;
(二)了解甲方在生产、经营、管理中及对外活动中的有关情况;
(三)列席甲方在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事务的有关会议;
(四)为乙方提供必须的办公、交通及其它工作条件和便利,如需外出,差旅费由甲方承担。
七、乙方所指派人员采用下列第(四)项的方式为甲方提供服务:
(一)定期上门服务;
(二)甲方有事约请;
(三)指派专人坐班;
(四)每周和五上门服务与甲方有事约请相结合。
八、乙方指派律师因故无法履行职责时,律师可以另外指定人员履行本合同。
九、乙方应尽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任何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行为,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必要时可安排助手协助工作。
十、如因乙方的过错行为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甲方应按时按约定数额交纳顾问费,乙方已收费用在任何条件下不予退还;如果甲方拖欠顾问费,乙方有权追收本合同约定的全部费用并追缴拖欠费用的百分之十的违约金。
十二、甲方应预付受聘方的律师及其助手办理法律事务所需的相关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鉴定费、诉讼费、保全费、往遵义市四城区及仁怀市区以外的其他地方的交通食宿费等费用。
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书面协商。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签订 年 月 日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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