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我省下发了《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对去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
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细则如下:
一、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2013年12月31日及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 |
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
2、2013年12月31日及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增加3元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足1年按1年计算 |
每月最低增加30元 |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分档增加基本养老金。
1、1945年9月3日——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 |
每月增加460元 |
2、1937年7月7日―1945年9月2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 |
每月增加480元 |
3、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 |
每月增加500元 |
三、按照以上表格的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符合多个条件的,予以累加。
1、截止2013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人员, |
超过70周岁,每满一岁每人每月增加6元,不足1岁的按1岁计算。(注:退休人员的年龄认定以办理退休手续时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
2、1953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 |
每人每月增加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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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原工商业者 |
每人每月增加30元 |
四、企业退休人员比照上述办法相应增加退职生活费。
五、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中办发〔2003〕29号文件精神,2014年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达不到2014年度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从2014年1月1日起补足到平均水平。
六、从2014年1月1日起,我省退休人员月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不含领取《独生子女证》加发5%养老金部分)调整为550元,退职人员月最低退职生活费标准(不含领取《独生子女证》加发5%养老金部分)调整为490元。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1月、2月、3月增补部分将一并力争在3月底发放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