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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社会保险 → 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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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来源: 遵义律师网 作者:汪 伦 发表日期: 2014-01-03 12:53:16 阅读次数: 2480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黔人社厅发[2013]6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在黔企业

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现就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311日起,对201212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一)退休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老工人)按照以下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

119931231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

219941120121231办理退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90元。

320121231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增加2.5元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足1年按1年计算。最低增加25元。

(二)新中国成立前老工人按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增加基本养老金。

新中国成立前老工人是指: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

1193776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0元;

2193777194592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80元;

31945931949930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60元。

(三)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符合多个条件的予以累加。

1、退休前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正高职称300元、副高职称(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240元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2、截止20121231,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老龄人员,超过70周岁每满1岁增加6元,不足1岁的按1岁计算。

退休人员的年龄认定以办理退休手续时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319531231前参加工作的(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0元。

4、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

二、企业退职人员比照上述办法相应增加退职生活费。

三、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中办发[2003]29号文件精神,2013年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达不到2013年度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从201311日起补足到平均水平。

四、企业退休人员按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月基本养老金(不含领取《独生子女证》加发5%养老金部分)达不到下列标准的,补足到下列标准:

1、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低于550元的,补足到550元;

2、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低于640元的,补足到640元;

3、缴费年限满20年及以上,低于750元的,补足到750元。

五、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以赴抓好落实,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2013319

抄报: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3年3月19印发 共印500

(信息来源:养老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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