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富平县东上官乡上官村范家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范家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李五九,男,1962年2月18日出生,范家村民小组村民。
委托代理人高道智,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焦东民,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范家村民小组村民。
被告富平县人民政府。
法宝代表人刘浩,富平县政府法制办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晖,陕西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范家村民小组不服富下县人民政府于2007年9月20日作出的《关于2007年度第一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东上官乡上官村范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放审理了本案。
原告范家村民小组诉称,被告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我村民小组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费公为第亩4.5万元,被告2006年公布的该区片综合地价为每亩7.2.万元,被告随意压低我组土地价格,实行同地不同价。另外,被告实际占用我组土地86亩。综上,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显失公平。请求:1、撤销被告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2、判令被告按区片综合地价每亩7.2万元补偿并赔偿迟延支付的利息。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因而,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补偿标有争议的,应当依据上述规定,在协调不成的情况下,由批准征地的陕西省人民政府裁决。国土效资源部2006年7月必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第二条(五)项规定,“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裁决决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诉权”。因此,范家村民小组未经裁决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受理案件的条件。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关于执行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二条(二)项关于“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以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富平县东上官乡范家村民小组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关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静
审 判 员 王增耀
助理审判员 刘晓峰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赵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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