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遵义律师 设为首页
  天道酬勤。每一个不曾起舞的日子,都是对生命的辜负!联系热线:13017404168   
  >> 分 类 导 航
【刑事辩护】
┝ 刑事规章
┝ 罪名详解
【公司法务】
┝ 公司法规
┝ 合同规章
【婚姻家庭】
┝ 婚姻法规
┝ 继承规章
【合同范本】
┝ 司法文书
┝ 合同范本
【征地拆迁】
┝ 土地征收
┝ 房屋拆迁
【劳动争议】
┝ 劳动争议
┝ 社会保险
【知识产权】
┝ 著作权法
┝ 专利权法
┝ 商标权法
【司法鉴定】
┝ 过错鉴定
┝ 亲子鉴定
┝ 建筑鉴定
┝ 伤残鉴定
【农村承包】
┝ 土地法规
┝ 林权法规
┝ 争议解决
【综合知识】
┝ 综合知识
【以案说法】
┝ 民事案例
┝ 行政案例
┝ 刑事案例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新修正)
 最高检、最高法关于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解释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3版)
 重庆市部分司法鉴定机构及人员名册
 婚姻法最新解释发布:婚前贷款买房产权归个人
 各省(区 市)信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最新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版)
 遵义市2010年年度考核合格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版)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以案说法行政案例 → QQ信息骚扰第三人 不服行政处罚起诉被驳回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QQ信息骚扰第三人 不服行政处罚起诉被驳回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袁平华 发表日期: 2013-06-18 19:37:13 阅读次数: 2483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女孩罗某因与郭某存在个人感情纠纷,为表达不满,她多次向郭某的儿子发送QQ骚扰信息,后被公安机关处以10日行政拘留的治安处罚,罗某不服该处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近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维持公安机关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八零后的原告罗某因与郭某存在个人感情纠葛,采取了不当的处理方式,分别于2012年3月8日、3月9日、4月26日、4月27日和6月11日向郭某的儿子(该案第三人)的手机和QQ上多次发送带有威胁言语的QQ信息,第三人不堪骚扰,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取证及告知程序后,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与罗某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罗某不服,于2012年11月30日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后被维持。罗某认为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同时自己的行为也已过了追诉时效,为此,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万安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理认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公民的正常生活工作秩序,对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的人进行行政处罚是公安机关的职责所在。该案被告公安机关在接到受害人的报案后,进行了调查取证,在查清事实后,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原告作出了治安处罚决定,并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履行了告知义务。被告公安机关对原告罗某作出的该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使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对于原告提出的其并未威胁第三人,只是要求其做好父母的工作,让其父母赔偿,且第三人也无证据证明其身心受到严重损害的诉称,法院认为,原告在发给第三人的信息中,存在带有威胁的语句,且原告只是与第三人的父亲存在感情纠纷,而与第三人无任何纠纷,故不应多次骚扰第三人,第三人身心是否受到严重损害不是原告是否应当接受治安处罚的必要条件,同时,法院认定公安机关对罗某进行治安处罚并未过追究时效。据此,万安法院作出了维持公安机关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判决。
—本文由遵义律师网(www.zy148.com)工作人员精心收集或撰写。若需转载请注明来源或作者, 本网站在此向你表示深深的敬意!

上一篇:协议未定房子遭拆 江苏海安被强拆户告赢县政府
下一篇:酒后无证驾驶出车祸 道路管理者担责四成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本站 | 网站管理 | 业务范围 
 
Copyright© 2009-2039 汪伦律师-遵义律师-遵义十佳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电子邮箱: wanglun4168@163.com 业务QQ:669404168
备案/许可证:黔ICP备09002361号 遵义市公安局备案:52030202001222号
13508516111(手机号、微信号) 0851-28267111(办公室)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湛江路城市之星山一律师楼 本网总监:汪伦律师
本站部分资料从互联网转载,仅供学习和交流之用;如果认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有效告知,我们会立即更正并向您致歉!
欢迎光临,您是本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