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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继承规章 → 分居但未离婚期间 抚养子女一方可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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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但未离婚期间 抚养子女一方可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来源: 遵义律师网 作者:汪 伦 发表日期: 2013-05-11 18:54:55 阅读次数: 2781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案件经过】

  金某与余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10月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1月生有一女余晓晓(化名)。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分歧,金某带余晓晓于2011年4月,离开住所在外租房,双方一直分居生活。

  2012年9月,余晓晓由其母亲金某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向门头沟法院起诉余某,要求余某给付从其出生到起诉之时即2012年9月共45个月的抚养费,并要求法院判令给付今后的抚养费、教育费等相关生活必需费用。

  余某辩称,因与金某的感情问题,其不同意金某回家居住,但原告余晓晓可随时回家,可以让其母亲协助照顾原告余晓晓,且不需要金某负担抚养费。其同意按法律规定给付原告余晓晓抚养费。

  法院判决:自2012年12月始,被告余某每月25日前给付原告余晓晓抚养费二千一百元,至其十八周岁止;被告给付原告2011年4月起至2012年11月的抚养费共计人民币三万四千元。

  民事判决生效后,被告没有及时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考虑到被告为公职人员,为了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并未从被告的工资帐户上直接冻结、扣划,而是来到被告的单位,耐心细致的向被告释明了相关法律,经过执行法官做工作,被告及时履行了给付义务,并在2013年3月一次性将3个月的抚养费交至法院。

  【法官讲法】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本案中,原告系金某与被告所生之女,金某和被告均有抚养教育原告的义务。鉴于金某与被告分居生活,原告目前由金某抚养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愿意负担抚养费。法院在调查被告工资收入的基础上,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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