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驾车在高速路行驶时爆胎,其10岁的女儿被甩出车外死亡,而爆胎的原因难以判断。记者昨天获悉,经顺义法院调解,车胎制造公司和销售公司补偿了王先生10万元。
2011年2月11日下午,王先生驾驶北京现代小型轿车载乘女儿行驶在高速路上,右后轮胎突然爆胎,车辆失控撞上左侧中央护栏,其年仅10周岁的女儿被甩出车外,经抢救无效死亡。
交通部门认定,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王先生及乘车人均无责任。王先生随后起诉,向轮胎制造商、轮胎销售商及汽车生产商索赔93万余元。
庭审中,轮胎制造公司及销售公司均表示轮胎为合格产品。根据一般的使用规则,轮胎应在车辆保养时及时检测,且使用5年就应更换。王先生没有提交车辆及时保养检验的记录,且轮胎使用9年还未更换,存在过错。一般情况下,如果轮胎遭到上下距离为5厘米以上的起伏,即会导致爆胎,时速越高,可能性越大。王先生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爆胎因轮胎被外物所扎的可能性较大。汽车生产商也表示,涉案车辆是经过严格检验出厂的合格产品,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缺陷。
经王先生申请,法院委托有关鉴定机构对爆胎原因进行鉴定,但鉴定机构未能对爆胎原因得出明确的鉴定结论。
后经法庭调解,双方认可无证据证明轮胎存在问题,在此前提下,轮胎制造商和销售商共同补偿王先生经济损失10万元。(记者裴晓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