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杨某某 男 57岁 汉族 农民 住汇川区元宝山镇南荒村A组
被申请人:王某某 男 60岁 汉族 农民 住汇川区元宝山镇南荒村S组
上列当事人之间因妨碍生产纠纷,于2012年3月27日向你院起诉立案,现因被申请人仍在无理阻止申请人正常施工,如不及时处理将会延误农时,损失会严重扩大,为此,申请人请求你院依法对被申请人非法阻止申请人施工的行为先行予以制止。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0年依法购买了属于南荒村所有的位于南荒一组大罗卜地中间的林带,并与南荒村委会签订了该林带地的承包经营合同。2011年秋经林业局批准对该林带进行了砍伐。在得到准许砍伐的同时与有关部门签订了在2007年更新树木的合同。为履行承包经营合同和更新树木合同,申请人于2012年3月20日始,动用推土机、勾机等机械对该林地进行整治,但遭到被申请人及其家人的无理阻止。情况发生后,申请人找南荒村委会予以协调,但被申请人坚决不准申请人对该地进行整治,协调未果,使申请人整地的机械被迫停工。申请人又将该情况报给元宝山镇政府,经元宝山镇司法所再次调解,但问题还是未得到解决,被申请人仍继续阻止申请人的机械施工。现申请人每天要受到 元的经济损失。特别强调的是,由于被申请人实施的非法阻止行为使该林地不能及时得到整治,这将会延误树木栽植的时节,继而使申请人与有关部门签订的更新合同难以得到履行。这不仅给申请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也严重地损害了造林事业。现被申请人仍在继续阻止申请人施工。
综上事实,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等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特具书你院,请求你院依法对被申请人非法阻止申请人施工的行为先行予以制止。
此致
汇川区人民法院
附:1、申请人与南荒村签订的合同书一份
2、树木更新合同一份
申请人:
2012年3月27日 上一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