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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民事案例 → 客车挂靠出事故 挂靠单位垫钱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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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挂靠出事故 挂靠单位垫钱赔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胡科刚 李宝然 发表日期: 2012-09-16 13:29:16 阅读次数: 1535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车辆所有人为了经营方便,往往找家公司挂靠,但如果出了交通事故,挂靠单位与车辆所有人往往因为挂靠经营合同约定不严谨而纠纷不断。如何减少这种情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对挂靠单位适时提出了司法建议。

  刘某为经营日照至某镇的客运业务,将其所有的客车挂靠于日照运总公司,双方于2009年1月24日签订车辆挂靠经营合同。合同约定挂靠期限为一年,在此期间刘某在日照运总公司授权范围内经营固定客运班线,依法参加车辆保险,定期向日照运总公司交纳挂靠费。

  合同同时约定,若发生交通事故,由刘某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因重、特大交通事故给日照运总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刘某应据实赔偿。张某则在该挂靠经营合同的担保人一栏签字,为刘某履行该挂靠经营合同提供担保。

  2009年9月14日,刘某无证驾驶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因刘某缺乏赔付能力,日照运总公司为其垫付赔偿款40万元。

  此后,刘某虽以交强险理赔款、车辆折价款、燃油补贴等陆续向日照运总公司折抵26万余元,但仍有13.9万元未能偿还。在双方结算垫付款过程中,刘某曾于2009年10月22日向日照运总公司出具29万余元的借据一份。日照运总公司为追索垫付款,向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诉请刘某与担保人张某共同偿还。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虽是挂靠经营合同的担保人,但从借据来看,张某未在借据的担保人栏签字,故应驳回日照运总公司本案对张某的诉讼请求。

  日照运总公司不服,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29万余元的借据是在日照运总公司直接赔付受害人40万元,双方结算垫付款余款的过程中由刘某出具,日照运总公司并未将该款交付刘某,双方并无借款的合意。

  因此,该借据所涉债务并非孤立的一笔借款,根据挂靠经营合同的约定,依法改判张某对刘某未能偿还的垫付款余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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