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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民事案例 → 满月酒放鞭炮炸瞎客人眼 东家被判赔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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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月酒放鞭炮炸瞎客人眼 东家被判赔十万元
来源: 遵义律师网 作者:汪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8-14 13:23:21 阅读次数: 1570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为了给孙子的满月酒增添喜庆,刘明明在家门口燃放鞭炮,没想到却炸瞎了小客人李楠的眼睛。结果被诉至房山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近15万元。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刘明明承担70%的责任,赔偿李楠10万余元。

  原告李楠诉称,2010年10月17日,被告刘明明为其孙子办满月酒,在大门旁的胡同里搭棚子准备办餐,因原告与被告系邻居,也被邀请入席。当天下午5点半左右,被告招呼亲朋、乡亲准备入席吃饭,所以原告奶奶抱着原告在胡同里等候入席。此时被告在家门口燃放“二踢脚”,才放了两三个,原告就被爆竹崩伤,右眼部被炸出一道口子,而且流血不止。当时,被告招呼他的一个亲戚开车把原告送到医院治疗。结果李楠被诊断为: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右眼角膜白斑、右眼虹膜根部离断、右眼钝挫伤,原告于当天正式入院治疗,并于2010年11月26日进行人工晶体移植手术,同年12月2日出院。期间,被告自觉支付了原告的部分诊疗费用。由于双方就赔偿费用协商不成,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医药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约15万元。

  被告刘明明则辩称,原告的监护人也有照顾、注意的义务,事件的发生原告监护人也有过错,且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则只应承担次要责任。医疗费应以实际票据为准,并应扣除已经垫付的医药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当身体受到侵害时,有向侵权人主张赔偿的权利。被告刘明明家在办满月酒期间燃放炮竹,负有确保他人人身安全的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70%),而原告的奶奶带原告一同参加酒席,原告监护人对其亦负有看护的义务,应当自行承担次要责任(30%)。对李楠的合理物质损失,法院根据相关证据以及相应标准予以确认、计算,对其合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不合理或者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被告刘明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楠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100042.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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