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一)、证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
1. “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
2. 嫖娼被查处,警方的笔录。
3. 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对其生活作风进行处理的材料。
4. 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等(www.zy148.com),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博客、QQ聊天记录等最好先做一个公证,再提交给法院为宜;条件不允许也应该尽量自己固定保存起来,手机短信可以连着手机一起用数码相机拍下来,电脑和网络资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5. 捉奸在床的证据,这类证据搜集难度大,可以采取拍照、录像取得,但是要注意不要侵犯隐私权。
6. 人民法院对一方认定重婚的的法律文件。
7. 夫妻双方就婚外情交涉的录音资料。
8. 夫妻一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出双入对、携手拥抱、进出房间等行为的录像或照片。
9. 物管人员、邻居、街坊人员、亲朋好友等的证人证言。
(二)、证明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
1. 实施暴力者的悔过书。
2. 向妇联、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投诉及调解的证据。
3. 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检报告。
4. 医院的伤残、伤情鉴定。
5. 家人、邻居等目击证人的证言。
(三)、证明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证据
1. 亲属、朋友、邻居的证人证言。
2. 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对赌博、吸毒等行为的教育材料。
3. 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或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
4. 司法机关的有罪判决书。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证据
1. 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协议,或房东的证明,其他同居人的证明。
2. 当地居委会的证明。
3. 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处的证明。
4. 亲朋好友、邻居的证人证言。
5. 双方的书信往来、录用等证据。
6. 分居期间一方在外地打工而办理的暂住证。
7. 另外,如一方当事人提出曾在分居期间过夜,分居时效已经中断的主张,对此事实,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五)、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诉讼离婚的证据
1. 公安机关对一方失踪的证明。
2. 人民法院对一方失踪的判决书。
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证据
1. 县以上医院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诊断书。
2. 患有精神病且无法治愈的医院证明。
3. 草率结婚当事人自诉及有关知情人证言、婚后仍无感情的陈述。
4. 一方因犯罪被判刑的判决书。
离婚的条件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调解无效的.”这是指夫妻因分居而离婚的理由,这条法定的离婚理由由两个必备要件组成,缺一不可.因此,分居两年并不会自动离婚. 两个必须要件是:1、因感情不和;2、分居满两年的。
夫妻分居有两种类型:
第一种是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如夫妻俩分别在两个城市工作,没有同居的条件,这种夫妻分居的情形,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即是夫妻分居时间满两年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提出离婚的理由。
第二种是主观原因造成的,如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没有培养起夫妻感情而分居满两年的,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离婚的理由。
分居时间应连续计算。因关于分居的举证比较困难,一般要双方共同认可.
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七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据此可知,你与男方之间来往短信可作为证据使用。手机短信可以被当作证据使用至少还应当收集下列证据:发送短信的手机系你所有;回复短信的手机系男方所有;多次来往短信的时间上要吻合,内容上要有连贯性。此外,为了确保该证据有效,你最好将该短信办理公证,因为数据电文证据容易被篡改,法院单凭数据电文证据认定法律事实时往往十分慎重。
二、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离婚证据
共同财产证据的范围(如房产、存款、公司股份、股票、车子、债权、住房公积金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证据。例如:
1.证明夫妻双方有财产约定的,应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www.zy148.com)银行帐号;
3.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
4.证明有机动车的,应提交车辆行驶证;
5.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购房合同、交款发票;
6、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7、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三、争取抚养子女的离婚证据
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抚养权的归属及抚养费的支付。
㈠ 子女抚养费的问题,提交双方的收入证明;
㈡ 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或跟母生活的相关离婚证据;
㈢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
3. 母方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㈣ 对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未成年的子女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对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子女单独随己方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己方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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