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转让注册商标/注册申请
来源: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一、简要说明
1.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
2.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
3.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办理商标转让或移转应当填写《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自2002年9月15日起,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申请转让或移转。
二、办理途径
申请转让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园区内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倒座庙9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区分局二楼行政办公大厅)。
三、转让的书件格式
转让的书件格式只有一种,即《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四、办理申请的三个步骤
(一)准备申请书件
1.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
(1)《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2)转让人和受让人的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委托代理的提交受让人出具的《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受让方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4)申请移转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申请人或代理组织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2.具体说明
(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且必须是打字或者印刷;转让人或受让人是自然人的,应在姓名后填写身份证件号码。
(2)每一件商标(每一注册号)的转让应提交申请书1份,并加盖转让人、受让人印章或签字,由受让人办理有关手续;
(3)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除递交申请书外,还要提交转、受让人双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单位的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并加盖单位公章或由自然人签字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办理移转申请的不必提供转让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但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受让人是自然人的,而且是其本人来办理的,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转让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受让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即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需要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4)办理转让商标申请,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应注意下列事项:
A、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受让人名义提出商标转让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转让申请。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负责人的身份证;
②营业执照。
B、个人合伙可以以其《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或有关主管机关登记文件登记的字号作为受让人名义提出商标转让申请,也可以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商标转让申请。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合伙人的身份证;
②营业执照;
③合伙协议。
C、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转让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签约人身份证;
②承包合同。
D、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转让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经营者的身份证;
②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
F、办理转让商标申请,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商标转让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受让人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G、对于自然人受让人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商标权的,由商标局撤销核准商标转让。
(5)办理商标移转的,如果转让人不能盖章,受让人应提交其有权接受该商标的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例如,企业因合并、兼并或者改制而发生商标移转的,应提交合并、兼并或者改制文件和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合并、兼并或者改制文件应证明商标权由受让人继受,登记部门应证明原注册人与受让人的关系、原注册人已经不存在的现实状态;因法院判决而发生商标移转的,应提交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法律文书上的被执行人名称和接受该商标的企业名称应当与申请书中的转让人名称和受让人名称相符。
(6)如果申请转让的商标是共有商标,还应提交以下书件:
A、商标由一个人所有转让为多个人共有的,在填写转让申请书时,受让人名称和地址的栏目应当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受让人章戳处加盖代表人印章,其他共有人的名称应填写在附页的转让后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并加盖印章,其他共有人的地址不需填写。
B、商标由多个人共有转让为一个人所有的,在填写转让申请书时,转让人名称和地址的栏目应填写原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转让人章戳处加盖原代表人印章;受让人名称和地址填写在相应的栏目中,并加盖印章。原其他共有人的名称应填写在附页的转让前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并加盖印章,原其他共有人的地址不需填写。
C、因共有商标的共有人发生改变(包括共有人的增加或减少)而申请转让的,在填写申请书时,应将原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填写在申请书的转让人名称和地址的栏目中,转让人章戳处加盖原代表人印章,原其他共有人的名称填写在附页的转让前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并加盖印章;申请书的受让人名称和地址栏目应填写转让后的代表人名称和地址,受让人章戳处加盖转让后的代表人印章,转让后的其他共有人名称应填写在附页的转让后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并加盖印章。附页列表中不需填写其他共有人的地址。
(二)提交申请书件
1.直接办理的,申请人在商标注册大厅的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将申请书件送达商标局。
(三)缴纳转让规费
每件转让申请需缴纳转让规费1000元。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规费。
五、注意事项
1.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不应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
2.转让申请提交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转让申请,商标局给受让人发出《受理通知书》(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受让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同时按照转让商标在商标局记录的注册人地址给注册人(外国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注册人除外)抄送一份《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给受让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受让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
3.如果转让申请需要补正的,商标局给受让人发出补正通知(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受让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商标局有权对转让申请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
4.转让申请核准后,直接办理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受让人转让证明,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对于注册商标,将该商标的转让事宜刊登公告。证明上的落款日期为公告之日,受让人自该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5.转让申请被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的,商标局发出《视为放弃通知书》或《不予核准通知书》。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受让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
6.转让申请书中的受让人为多个人共有的,商标局的有关通知或证明仅发给代表人。其他共有人需要证明的,应申请补发。
7.如果是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转让申请的,商标局将所有书件都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8.申请书的类别应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国际分类类别填写。
如何申请续展注册商标
来源: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一、简要说明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还有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申请的,期满后商标局将予以注销。
二、办理途径
申请续展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园区内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倒座庙9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区分局二楼行政办公大厅)。
三、续展的书件格式
续展的文件格式只有一种,即《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四、办理申请的三个步骤
(一)准备申请书件
1.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
(1)《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2)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4) 注册证复印件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或代理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2.具体说明
(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且必须是打字或者印刷。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在姓名后填写身份证件号码。
(2)每一件商标应提交续展注册申请书1份。
(3)直接来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应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4)申请续展的商标为共有商标的,应以代表人的名义提出申请。
(5)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异议的商标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因此,尚处在异议、异议复审、异议复审诉讼中的商标,已到商标续展期的,可以在有效期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我局将根据异议、异议复审或诉讼的最终结果决定是否核准续展,如商标最终被不予核准注册,我局将对续展申请不予核准,申请费用可以办理退还。
(二)提交申请书件
1.直接办理的,在商标注册大厅的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将申请书件送达商标局。
(三)缴纳续展规费
每件续展注册申请需缴纳规费2000元。如果是在宽展期内提交续展注册申请的,还需缴纳500元的延迟费。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规费。
五、注意事项
1.续展申请核准后,商标局发给申请人续展证明,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
2.如果续展申请需要补正的,商标局给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商标局有权对续展申请不予核准。
3、续展申请被不予核准的,商标局发出《不予核准通知书》。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
4.如果是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续展申请的,商标局将所有书件都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5.申请书的类别应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国际分类类别填写。
如何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删减商品或服务项目/变更代理人
来源: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一、简要说明
商标核准注册之后,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自2002年9月15日《商标法实施条例》施行之日起,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变更其申请人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注册申请中的指定商品。
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办理转让手续。
办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商标专用权不发生转移。
二、办理途径
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园区内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倒座庙9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区分局二楼行政办公大厅)。
三、变更的书件格式
变更的书件格式有四种:《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书》、《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书》、《变更商标代理人申请书》、《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
申请人应根据办理的具体事项填写相应的申请书:
1.需要变更名义或者地址的,应当填写《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书》,如果商标注册人或者申请人同时申请变更名义和地址,填写一份申请书即可;
2.需要删减注册商标或注册申请中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应当填写《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书》,但不能对商品或服务项目加限定或修饰词句;
3.需要就商标局档案中记录的代理人进行变更的,应当填写《变更商标代理人申请书》;
4.如果发现注册书件或者申请书件中有错误需要更正的,应当填写《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这里所说的需要更正的错误仅限于申请书件中的个别文字错误。
四、办理申请的三个步骤
(一)准备申请书件
1. 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
(1)变更申请书(根据申请办理的具体内容选择书式);
(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然人的身份证等)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或者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变更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或代理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2.具体说明:
(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且必须是打字或者印刷。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在姓名后填写身份证件号码。
(2)办理变更手续的,每一件商标(每一注册号)应填写一份变更申请书,并加盖申请人印章和或代理人印章。
(3)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除递交申请书外,还要提交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文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的有效复印件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并且是其本人来办理的,只须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即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除递交申请书外,还要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变更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注册人是企业的,应当出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部门的变更证明;注册人是事业单位的,应当出具事业单位登记机关的变更证明;注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出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变更证明。证明上的变更前名义和变更后名义应当与申请书上变更前名义和申请人名称相符。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仅需变更其中文译名的,应提供该外国企业或外国人申请变更中文译名的声明。
(5)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其申请人名义的变更,也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6)申请变更地址的,不需附送变更证明,但自然人跨国籍变更地址的情况除外。
(7)自然人跨国籍变更地址的,申请时应提交其在现地址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
(8)如果申请变更的商标是共有商标,还应提交以下书件:
A、申请变更共有商标代表人的,填写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书,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变更的声明。
B、申请变更共有商标共有人名义的,无论是变更所有的共有人名义还是变更部分共有人名义,或是变更共有商标代表人的,都应在申请书上填写所有共有人的名称。其中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应写在申请书的第一页上,其他共有人名称应写在申请书的附页上,其他共有人不需填写地址。
C、代表人名义、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将变更后的代表人名义、地址写在申请书第一页的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栏目中,将变更前的代表人名义、地址写在申请书第一页的变更前名义、变更前地址栏目中,并应附送相应的变更名义证明。如果代表人的名义、地址没有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的是其他共有人的名义,则申请书第一页上的变更前名义、变更前地址栏目不必填写。
D、其他共有人名义发生变更的,应在申请书附页的变更前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和变更后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以下简称变更前名义列表和变更后名义列表)分别填写变更前共有人名称和变更后共有人名称,并附送相应的变更证明。如果其他共有人名义没有发生变更,也应将没有变更的共有人名义分别填写在申请书附页的变更前名义列表和变更后名义列表中。
(二)提交申请书件
1.直接办理的,申请人在商标注册大厅的申请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将申请书件送达商标局。
(三)缴纳变更规费
每件变更申请应缴纳规费500元。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规费。
五、注意事项
1.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
2.变更申请提交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变更申请,商标局给发出《受理通知书》(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给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
3.如果变更申请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将发出补正通知书(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商标局有权对变更申请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
4.变更申请核准后,商标局将发给申请人变更证明,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
5.变更申请被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的,商标局将发出《视为放弃通知书》或《不予核准通知书》,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
6.共有商标的变更申请核准后,变更证明仅发给代表人,如果其他共有人需要,应申请补发证明。
7.如果是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变更申请的,商标局将所有书件都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8.申请书的类别应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国际分类类别填写。
9.变更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异议、异议复审、驳回注册复审申请的代理人的,须直接向相关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变更、转让、续展、注销申请的代理人不能通过《变更商标代理人申请书》实现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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