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遵义律师 设为首页
  天道酬勤。每一个不曾起舞的日子,都是对生命的辜负!联系热线:13017404168   
  >> 分 类 导 航
【刑事辩护】
┝ 刑事规章
┝ 罪名详解
【公司法务】
┝ 公司法规
┝ 合同规章
【婚姻家庭】
┝ 婚姻法规
┝ 继承规章
【合同范本】
┝ 司法文书
┝ 合同范本
【征地拆迁】
┝ 土地征收
┝ 房屋拆迁
【劳动争议】
┝ 劳动争议
┝ 社会保险
【知识产权】
┝ 著作权法
┝ 专利权法
┝ 商标权法
【司法鉴定】
┝ 过错鉴定
┝ 亲子鉴定
┝ 建筑鉴定
┝ 伤残鉴定
【农村承包】
┝ 土地法规
┝ 林权法规
┝ 争议解决
【综合知识】
┝ 综合知识
【以案说法】
┝ 民事案例
┝ 行政案例
┝ 刑事案例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新修正)
 最高检、最高法关于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解释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3版)
 重庆市部分司法鉴定机构及人员名册
 婚姻法最新解释发布:婚前贷款买房产权归个人
 各省(区 市)信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最新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版)
 遵义市2010年年度考核合格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版)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公司法务公司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来源: 遵义律师网 作者:汪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5-21 19:41:31 阅读次数: 170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880806

  【实施日期】 19881001

1988年6月24日国务院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19
88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十一号发布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
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
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
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帐薄;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
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
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
角计算缴纳。

  第四条 下列凭证免纳印共税:

  (一)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三)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第五条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
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
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第六条 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
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第八条 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
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第九条 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
贴印花税票。

  第十条 印花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 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十二条 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
税的义务。

  第十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
以处罚:

  (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
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
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
票金额30倍以下的罚款。

  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印花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条例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
税 目 ┃ 范 围 ┃ 税 率 ┃纳税义务人┃ 说 明
━━━━━━━╋━━━━━━━━━╋━━━━━╋━━━━━╋━━━━━
1.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 ┃按购销金 ┃立合同人 ┃
┃采购、购销结合及 ┃额0.3‰贴 ┃ ┃
┃协作、调剂、补偿、┃花 ┃ ┃
┃易货等合同 ┃ ┃ ┃
2.加工承揽┃包括加工、定作、 ┃按加工或 ┃立合同人 ┃
合同 ┃修缮、修理、印刷、┃承揽收入 ┃ ┃
┃广告、测绘、测试 ┃0.5‰贴 ┃ ┃
┃等合同 ┃花 ┃ ┃
3.建设工程┃包括勘察、设计合 ┃按收取费 ┃立合同人 ┃
勘察设计┃同 ┃用0.5‰贴 ┃ ┃
合同 ┃ ┃花 ┃ ┃
4.建筑安装┃包括建筑、安装工 ┃按承包金 ┃立合同人 ┃
工程承包┃程承包合同 ┃额0.3‰贴 ┃ ┃
合同 ┃ ┃花 ┃ ┃
┃ ┃ ┃ ┃
5.财产租赁┃包括租赁房屋、船 ┃按租金额 ┃立合同人 ┃
合同 ┃舶、飞机、机动车 ┃1‰贴 ┃ ┃
┃辆、机械、器具、 ┃花。税额 ┃ ┃
┃设备等合同 ┃不足1元 ┃ ┃
┃ ┃的按1元 ┃ ┃
┃ ┃贴花 ┃ ┃
┃ ┃ ┃ ┃
6.货物运输┃包括民用航空、铁 ┃按运输费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
合同 ┃路运输、海上运输、┃用0.5‰贴 ┃ ┃合同使用
┃内河运输、公路运 ┃花 ┃ ┃的,按合
┃输和联运合同 ┃ ┃ ┃同贴花
7.仓储保管┃包括仓储、保管合 ┃按仓储保 ┃立合同人 ┃仓单或栈
合同 ┃同 ┃管费用 ┃ ┃单作为合
┃ ┃ ┃ ┃同使用
┃ ┃ ┃ ┃的,按合
┃ ┃ ┃ ┃同贴花
┃ ┃1‰贴花 ┃ ┃单据作为
8.借款合同┃银行及其他金融组 ┃按借款金 ┃立合同人 ┃合同使用
┃织和借款人(不包 ┃额0.05‰ ┃ ┃的,按合
┃括银行同业拆借) ┃贴花 ┃ ┃同贴花
━━━━━━━┻━━━━━━━━━┻━━━━━┻━━━━━┻━━━━━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续一)
━━━━━━━┳━━━━━━━━━┳━━━━━┳━━━━━┳━━━━━
税 目 ┃ 范 围 ┃ 税 率 ┃纳税义务人┃ 说 明
━━━━━━━╋━━━━━━━━━╋━━━━━╋━━━━━╋━━━━━
9.财产保险┃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按投保金 ┃ ┃单据作为
合同 ┃包括财产、责任、 ┃额0.03‰ ┃立合同人 ┃合同使用
┃保证、信用等保险 ┃贴花 ┃ ┃的,按合
┃合同 ┃ ┃ ┃同贴花
10.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 ┃按所载金 ┃立合同人 ┃
┃让、咨询、服务等 ┃额0.3‰贴 ┃ ┃
┃合同。 ┃花 ┃ ┃
┃ ┃ ┃ ┃
11.产权转移┃包括财产所有权和 ┃按所载金 ┃立据人 ┃
书据 ┃版权、商标专用权、┃额0.5‰贴 ┃ ┃
┃专利权、专有技术 ┃花 ┃ ┃
┃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 ┃ ┃
12.营业帐薄┃生产经营用帐册 ┃记载资金 ┃立帐簿人 ┃
┃ ┃的帐簿, ┃ ┃
┃ ┃按固定资 ┃ ┃
┃ ┃产原值与 ┃ ┃
┃ ┃自有流动 ┃ ┃
┃ ┃资金总额 ┃ ┃
┃ ┃0.5‰贴花 ┃ ┃
┃ ┃其他帐簿 ┃ ┃
┃ ┃按件贴花 ┃ ┃
┃ ┃5元。 ┃ ┃
13.权利、许┃包括政府部门发给 ┃按件贴花 ┃领受人 ┃
可证照 ┃的房屋产权证、工 ┃5元。 ┃ ┃
┃商营业执照、商标 ┃ ┃ ┃
┃注册证、专利证、土┃ ┃ ┃
┃地使用证 ┃ ┃ ┃
┃ ┃ ┃ ┃
━━━━━━━┻━━━━━━━━━┻━━━━━┻━━━━━┻━━━━━

—本文由遵义律师网(www.zy148.com)工作人员精心收集或撰写。若需转载请注明来源或作者, 本网站在此向你表示深深的敬意!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本站 | 网站管理 | 业务范围 
 
Copyright© 2009-2039 汪伦律师-遵义律师-遵义十佳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电子邮箱: wanglun4168@163.com 业务QQ:669404168
备案/许可证:黔ICP备09002361号 遵义市公安局备案:52030202001222号
13508516111(手机号、微信号) 0851-28267111(办公室)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湛江路城市之星山一律师楼 本网总监:汪伦律师
本站部分资料从互联网转载,仅供学习和交流之用;如果认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有效告知,我们会立即更正并向您致歉!
欢迎光临,您是本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