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甲与乙是邻居,甲住在西城区×胡同×号6号,乙住在西城区×胡同×号3、4、5号,房屋是东西走向,房门朝北开,甲居住的房屋位置在里边。一年前乙擅自在房前公共过道中央沿着房屋的方向自东向西垒起一堵墙,该墙严重影响了甲的通行,给其全家进出房屋造成很大障碍。为此,甲及其家人曾多次与乙协商,请求其拆除,可是乙不予理睬。
分析意见:
甲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规定,要求乙将该墙予以拆除,如果乙拒不拆除,甲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乙拆除。
理由如下:
一、乙的行为侵害了甲的通行等合法权益
乙在公用过道中央砌墙,严重影响了甲的正常通行,给甲全家生活带来很大不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乙的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
二、甲有权要求乙将该墙予以拆除
乙的行为是严重妨害甲物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据此,甲有权要求乙排除妨害,将该墙予以拆除。如果乙拒不拆除,甲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乙予以拆除。
三、争议问题
关于诉讼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有观点认为:甲承租的是公房,其对6号房享有的只是承租权,而不是所有权,所以甲的诉讼主体不适格。
我认为甲的诉讼主体是完全适格的,理由是依据我国物权法,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甲承租6号公房,其对该房屋享有用益物权,甲当然可以基于用益物权受到妨害而提起诉讼,请求乙排除妨害。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甲有权请求乙排除妨害,将这堵墙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