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遵义律师 设为首页
  天道酬勤。每一个不曾起舞的日子,都是对生命的辜负!联系热线:13017404168   
  >> 分 类 导 航
【刑事辩护】
┝ 刑事规章
┝ 罪名详解
【公司法务】
┝ 公司法规
┝ 合同规章
【婚姻家庭】
┝ 婚姻法规
┝ 继承规章
【合同范本】
┝ 司法文书
┝ 合同范本
【征地拆迁】
┝ 土地征收
┝ 房屋拆迁
【劳动争议】
┝ 劳动争议
┝ 社会保险
【知识产权】
┝ 著作权法
┝ 专利权法
┝ 商标权法
【司法鉴定】
┝ 过错鉴定
┝ 亲子鉴定
┝ 建筑鉴定
┝ 伤残鉴定
【农村承包】
┝ 土地法规
┝ 林权法规
┝ 争议解决
【综合知识】
┝ 综合知识
【以案说法】
┝ 民事案例
┝ 行政案例
┝ 刑事案例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新修正)
 最高检、最高法关于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解释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3版)
 重庆市部分司法鉴定机构及人员名册
 婚姻法最新解释发布:婚前贷款买房产权归个人
 各省(区 市)信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最新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版)
 遵义市2010年年度考核合格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版)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婚姻家庭婚姻法规 → 丈夫家外有家产子 妻获精神赔偿金5万元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丈夫家外有家产子 妻获精神赔偿金5万元
来源: 西部法眼 作者:汪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4-11 15:13:14 阅读次数: 3164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本网讯 丈夫出轨与人同居,并育有一子,妻子起诉离婚,并索要精神赔偿。近日,江阴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婚案件,一审判决支持了妻子的诉讼请求。

  2001年年初,杨女士与林先生相爱结婚,婚后第二年生了一个可爱的儿子,一家三口其乐融融。但是自从2006年林先生被公司派往杭州办事处担任负责人以后,林先生逐渐对杨女士表现出冷漠,并且经常借故不回家。经过调查,杨女士发现丈夫已经在杭州安家,不但与人同居,而且还生了孩子,于是向丈夫提出离婚。考虑到离婚对自己的名誉和工作都会带来影响,林先生向妻子忏悔,保证与第三者分手,每月至少回家一次。但是保证过后的林先生不仅没有与第三者分手,反而变本加厉干脆不回家。

  2009年5月,杨女士一气之下将林先生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儿子由林先生抚养,对夫妻共同财产及林先生在公司的股份进行分割。并以林先生与他人同居生子,存在过错为由,要求给付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林先生表示同意离婚,也同意杨女士关于孩子抚养的意见,愿意补偿2万元,但不同意给付精神损害赔偿,认为自己并不属于非法同居,而是婚外恋,导致其婚外恋的原因是杨女士有赌博恶习以及其他不检点行为,因此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法院审理中,依据杨女士申请,法官到医院调取了第三者的产科病历,病历中家属一栏有林先生签字,并注明与病人关系为夫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林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并育有一子,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存在过错,因此判决双方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因原告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与他人非法同居的行为确实给原告的精神造成损害,原告起诉要求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本文由遵义律师网(www.zy148.com)工作人员精心收集或撰写。若需转载请注明来源或作者, 本网站在此向你表示深深的敬意!

上一篇:离婚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如何处理
下一篇:离婚案件中公积金的处理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本站 | 网站管理 | 业务范围 
 
Copyright© 2009-2039 汪伦律师-遵义律师-遵义十佳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电子邮箱: wanglun4168@163.com 业务QQ:669404168
备案/许可证:黔ICP备09002361号 遵义市公安局备案:52030202001222号
13508516111(手机号、微信号) 0851-28267111(办公室)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湛江路城市之星山一律师楼 本网总监:汪伦律师
本站部分资料从互联网转载,仅供学习和交流之用;如果认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有效告知,我们会立即更正并向您致歉!
欢迎光临,您是本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