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丈夫出轨与人同居,并育有一子,妻子起诉离婚,并索要精神赔偿。近日,江阴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婚案件,一审判决支持了妻子的诉讼请求。
2001年年初,杨女士与林先生相爱结婚,婚后第二年生了一个可爱的儿子,一家三口其乐融融。但是自从2006年林先生被公司派往杭州办事处担任负责人以后,林先生逐渐对杨女士表现出冷漠,并且经常借故不回家。经过调查,杨女士发现丈夫已经在杭州安家,不但与人同居,而且还生了孩子,于是向丈夫提出离婚。考虑到离婚对自己的名誉和工作都会带来影响,林先生向妻子忏悔,保证与第三者分手,每月至少回家一次。但是保证过后的林先生不仅没有与第三者分手,反而变本加厉干脆不回家。
2009年5月,杨女士一气之下将林先生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儿子由林先生抚养,对夫妻共同财产及林先生在公司的股份进行分割。并以林先生与他人同居生子,存在过错为由,要求给付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林先生表示同意离婚,也同意杨女士关于孩子抚养的意见,愿意补偿2万元,但不同意给付精神损害赔偿,认为自己并不属于非法同居,而是婚外恋,导致其婚外恋的原因是杨女士有赌博恶习以及其他不检点行为,因此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法院审理中,依据杨女士申请,法官到医院调取了第三者的产科病历,病历中家属一栏有林先生签字,并注明与病人关系为夫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林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并育有一子,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存在过错,因此判决双方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因原告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与他人非法同居的行为确实给原告的精神造成损害,原告起诉要求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