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遵义市机场高速新蒲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和“三电”补偿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遵义市机场高速新蒲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和“三电”补偿方案
为确保遵义市机场高速新蒲段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相关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法律法规等,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补偿
(一)使用土地原则。永久性征地和临时使用土地必须遵循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和按设计要求用地的原则。
(二)征地补偿范围。征地补偿范围包括:遵义市机场高速正线用地(包括匝道、联络线等用地)、管理服务设施用地(包括收费站等其它管理用地)、专项设施迁建用地(包括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其它专项设施等迁建用地)。
(三)征地补偿总费用的测算。征地补偿由货币补偿和多途径补偿两部分组成。货币补偿部分按经批准的征地货币补偿标准乘以各地类面积计算。
(四)征地补偿。采取货币补偿与多途径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五)货币补偿。按照经批准的征地货币补偿标准,通过实地勘测,对土地面积、地类、权属等调查内容经项目建设业主(或代表)、施工单位、国土资源部门、村集体组织代表、农户共同确认后,据实、足额及时予以补偿。
(六)多途径补偿。征地补偿总费用实施货币补偿后的余额,采取多途径方式进行补偿。多途径补偿费以县(区)为单位进行管理。《多途径补偿方案》由新蒲新区组织相关部门根据被征地农村集体和被征地村民的实际情况拟定,经被征地农村集体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同意后报新蒲新区公布组织批准实施。
(七)专项设施迁建和村民拆迁安置用地补偿。征(占)用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专项设施和村民宅基地的,按建设用地标准予以补偿。确需调剂或新征用土地进行迁建和安置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调剂或新征用地予以迁建和安置。但对原建设用地不予补偿。
(八)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和完善我省征地补偿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8〕157号)规定执行。
1.采用货币方式补偿的征地补偿费,根据经批准后新蒲新区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直补农民”的管理方式,将征地补偿费通过银行内部封闭运行,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所委托的银行按照货币补偿方案和遵义机场高速公路新蒲新区段建设协调指挥部提供的《征地补偿费兑现表》,及时足额直接将征地补偿费兑现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2.采用多途径方式补偿的征地补偿费,由新蒲新区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多途径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监督、检查、审计。《多途径补偿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有关部门方可按确定的用途予以支付。多途径补偿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是为完全失地的农民调整土地;二是为被征地的农户购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三是对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剩余的土地进行整理整治,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四是对被征地农民集中安置的基础设施进行配套投入;五是兴办村集体企业;六是货币补偿中遗留问题的处理。超过《多途径补偿方案》范围的补偿用途,一律不得使用多途径补偿经费。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多途径补偿费用的管理监督,严禁截留、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行为的发生。
(九)临时用地的使用和管理。临时用地的补偿,由新蒲新区组织编制临时用地补偿方案,制定补偿费、土地复垦费(或土地复垦费保证金)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建设业主或施工单位应依法缴纳使用临时用地补偿费、土地复垦费(或土地复垦保证金)和森林植被恢复费,并向新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后,方可使用临时用地。
使用临时用地,由施工单位向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临时使用非耕地的(占用林地的需省、市林业部门审核同意),经新区国土分局审核,按所属行政区管理办法完善临时用地手续后方可使用土地;临时使用耕地的,由新区国土分局审核同意并报经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后,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对确认为不易复垦的临时用地,可按正线征地货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只补偿不纳入征地报批范围。临时使用土地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用地单位(建设业主)按规定直接支付给新区管委会。
(十)林木补偿。林地林木补偿标准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贵州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第78号令)和省林业部门的相关规定补偿。
非林地上的经济林、零星林木补偿按《机场高速经济林补偿标准》(附表3-2,3-3),《机场高速零星林木补偿标准》(附表3-1)组织实施。林地上的机场高速经济林地可参照《机场高速经济林补偿标准》(附表3-2,3-3)执行。
(十一)通信、广电、电力、铁路等设施的迁改。涉及通信、广电、电力、铁路等设施的迁改,由新蒲新区机场高速建设协调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对国家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给予支持,原则上按照成本价予以补偿。
(十二)炮损补偿。因施工放炮造成房屋及构筑物损坏的,由建设施工单位按照《机场高速炮损补偿标准》设定的标准给予补偿。造成人畜伤亡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对是否属于炮损以及炮损程度的认定,在有争论时,由有资质的单位鉴定,或依照法律程序解决。
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一)拆迁补偿。
1.房屋拆迁补偿按照《机场高速房屋及建、构筑物拆迁相关补偿标准》(附表2)据实补偿。
2.地上构筑物补偿及学校、企事业单位的搬迁安置补偿,地上构筑物按照《机场高速房屋及建、构筑物拆迁相关补偿标准》(附表2)据实补偿。学校、企事业单位的搬迁补偿安置由新蒲新区管委会结合实际协调解决。
(二)拆迁安置。
1.安置原则。分散安置为主,货币补偿安置为辅。以户安置,一户一宅。
2.安置方式。划地安置补偿和一次性货币补偿。划地安置补偿是对被拆迁人待拆迁的房屋按批准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由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自行建房(近期城市规划建设区等区域内不实行划地安置)。一次性货币补偿是对被拆迁人以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安置,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的,不得审批宅基地。
三、其他问题
(一)因项目建设施工造成的炮损、耕地质量下降、水改旱以及零星地上附着物补偿等问题,其具体方案由新区管委会另行商定。
(二)城市规划区内及独立工矿区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按照现行新蒲新区新蒲组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三)实施过程中特殊情况个案处理,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由新蒲新区管委会结合实际协调解决。
附件:
1.机场高速新蒲新区段土地征用货币补偿标准(附表1);
2.机场高速房屋及建、构筑物拆迁相关补偿标准(附表2-1,2-2,2-3,2-4);
3.机场高速林木农灌沟渠坟墓补偿标准(附表3-1、3-2、
3-3、)3-4);
4.机场高速炮损补偿标准(附件4);
5.机场高速建设“三电”迁改补偿标准(附件5);
6.其他(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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