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一)保管文书,每件每年1O0元,不足一年按一年收取。
(二)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每件收费100-300元。
(三)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
1、涉及公民家庭的,每件收费50-100元:
2、涉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每件收费100-200元。
(四)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
1、为公民代拟法律文书,每件收费50-100元;
2、为法人及其他单位代拟法律文书,每件收费100-200元; 3、修改法律文书,每件收费50-100元。
(五)解答法律咨询 1、比较简单的,免费; 2、比较复杂或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50元; 3、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50-100元: 4、书面解答法律咨询的,每件收费50-100元。
十、依法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一)拍卖、彩票销售
1、不满50万元的,每件收费500元;
2、50万元至100万元的,每件收费500-1000元;
3、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每件收费1000-2000元;
4、500万元以上的,每件收费2000-3000元。
(二)现场监督
1、开奖、抽奖
(1)营利性质的,每次收费300-500元,另按奖品总额的0.3%收取;
(2)公益性质的,每次收费200元。
2、招投标
500万元以下的,每件收费300-1000元;
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每件收费1000-2000元;
1000万元以上的,每件收费3000元。
3、股份公司成立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每次收费1000-2000元。有关公司章程、会议决议等各项公证不另收费。
4、开奖、评奖、抽签、摇号及其它现场监督,每件次收费300-1000元。
5、执行书(决定书、通知书)送达公证,每件收费80元。
(三)债券、物品的销毁公证,每件收费1000-3000元。
(四)股票发行,每种股票20000-50000元。
(五)证明财产分割
1、家庭财产分割,按财产总额的0.l%-0.2%收取,最低收取300元;
2、法人及其他财产分割,按财产总额的0.2%收取,最低收取500元。
(六)证明指纹、职称、职务等每件收费80元。
(七)查无档案记载;每件收费80元。
(八)证明个人存款、保险单,每件收费100-200元。
(九)证明纳税、个人经济收入,每件收费100-200元。
(十)证明签名、印章属实,复印件、译本、节本、副本与原本相符。
1、民事类每件收费50元;
2、经济类每件收费100-2O0元。
(十一)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每件收费100-500元。
(十二)代办与公证相关的登记、验证和认证事务,每件收费100元。
(十三)担任常年公证法律顾问、根据实际工作量的大小与当事人协议收费。
(十四)查询公证档案资料,每卷收费3be50元。
(十五)公证调解
1、主持调解经济纠纷,按经济标的的0.1%收费,最低收取200元。
2、主持调解民事纠纷,每件次100-200元。
(十六)翻译公证文书每千字符80元,不足千字按千字收取。外文打字、校对每件20元。
十一、当事人举证有困难,委托公证处进行调查的,公证机关可收取调查费,本省范围调查每件收费100-200元;外省范围调查每件收费300-500元。交通差旅费据实由当事人另行承担。
十二、凡证明单方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的,制作公证书一份;证明其他法律事实的,制作公证书两份。如需增加份数,每份公证书另收副本费20元。
十三、对己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末经审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十四、办理公证收费标准以外的公证事项,比照最相类似的项目收费;办理不相类似的公证事项,由公证处与申请人参照收费标准协商收费。
十五、各公证处开展上述公证服务,遇有《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公证服务费。
十六、根据《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减免公证服务收费,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
十七、对证明农村供用电、烤烟种植、粮油订购合同,赡养协议、计划生育协议、宅基地使用协议,土地、水面、荒山、林业等承包以及涉及农村的各类公证事项的公证服务收费,各市、州、地、县司法局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会同物价部门在以上标准的50%-80%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具体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备案。
十八、凡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办理的公证业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精神,其收费标准按不超过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收费标准的60%收取。 十九、公证机构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对违反规定收费的,由各级物价部门依法进行查处。二十、各收费单位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并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及标准。
二十一、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十二、本通知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