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有何规定?
答: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新修订《信访条例》第二十八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新修订《信访条例》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新修订《信访条例》第三十条)。
十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是什么?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新修订《信访条例》第六条第二项)
十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违反《信访条例》应负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新修订《信访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新修订《信访条例》第四十四条)。
十五、行政机关办理有权处理的信访事项时限及其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新修订《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新修订《信访条例》第三十一条)。
十六、对经调查核实有权处理的信访事项应该如何处理?
答: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新修订《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
十七、行政复查(复核)机关,办理信访人提出的复查(复核)信访事项是如何规定的?
答:行政复查(复核)机关,收到信访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复查(复核)请求,应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复核)意见(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或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投诉请求除外,新修订《信访条例》第十四条),并予以书面答复(新修订《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十八、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答:因行政机关超越、滥用职权,或者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或者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新修订《信访条例》第四十条)。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新修订《信访条例》第四十二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信访事项的,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新修订《信访条例》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新修订《信访条例》第四十四条)。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新修订《信访条例》第四十六条) 上一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