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明军犯合同诈骗罪的辨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作为被告人李明军的辩护人参加今天的庭审,接受此案后,通过查阅案卷材料并会见被告人,再结合今天的庭审调查,对本案有了准确的认识。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明军犯合同诈骗罪不持异议。现辩护人根据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以及客观事实与法律,针对被告人的量刑及处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1、 在今天的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李明军本人对指控的罪名和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一态度值得肯定。其对自己的犯罪确有悔罪表现,确实自愿认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人,酌情予以减轻处罚。 2、被告人李明军一贯表现好,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之所以落得犯罪,是为穷困法律法律意识淡薄所致。李明军高中毕业后,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外打工,从打工到现在也二十几年,没有不良嗜好与记录,更没有犯罪前科。这次也是事出有因,用他本人的话说是没有钱用了,其没有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是一种临时起意的犯罪,其主观过错与那些惯犯有着本质区别。辩护人望法院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3、被告人李明军应当具有自首情节,侦察机关虽然没有列明,但是审判机关有权根据查明的事实直接认定。根据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4、被告人李明军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被告人归案后, 对整个犯案过程主动作了详细的供述,认罪态度好,坦白的交待了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了案件情况。比起其他拒不认罪、负隅顽抗的被告人社会危害性小得多。 4、被告人李明军家庭贫困,其父亲是癌症晚期,妻子没有工作,现有一女儿李红萱,4岁,正需要抚养,需要被告人在身边。刑法虽然是严肃的,但也是充满人性关怀的,在对犯罪行为惩处的同时,也应该最大线度挽救那些需要挽救的人。本着治病救人、宽严相济的人道精神,恳请法官在定罪量刑上给予充分考虑。 6.尽管被告人经济十分困难,但是现在受害人的所以损失被告人都偿还完毕,这一点是应当给予肯定的,在会见辩护人时,他深感痛苦,追悔莫及。可见,被告人李明军确实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明军触犯合同诈骗罪,理应受到刑罚处罚。但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李明军主观恶性不大,其行为是在没有钱用的情况下的一种临时起意,另外就是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良好,请求法庭给予被告一个机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被告人李明军予以减轻处罚,给予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帮助其提高法律意识。故辩护人希望法庭能够在综合考虑本案情节和被告人李明军自身因素的情况下对其减轻。
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
汪伦律师
201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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