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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鉴定过错鉴定 → 结婚6年常疑孩子非亲生 亲子鉴定辨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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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6年常疑孩子非亲生 亲子鉴定辨是非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1-06-06 14:18:07 阅读次数: 2315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结婚6年常疑孩子非亲生 亲子鉴定辨是非

   结婚6年常疑孩子非亲生
    今年26岁的高某与比她大4岁的赵某于1995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尚好。高某是咸阳某县村民,丈夫赵某则在西安工作。1997年高某生下了第一个女儿,1999年第二个女儿降生。因为妻子的一些“反常表现”,赵某一直怀疑孩子非自己亲生,两人常常发生矛盾。高某则反过来指责丈夫不信任她,双方矛盾不断升级。  
今年8月,高某一纸诉状将赵某起诉到西安新城区法院,要求离婚,理由是赵某在婚前隐瞒了自己患有癫痫病的情况,婚后经常发病,不能尽到家庭义务,而且不信任自己,其猜疑让自己受不了。赵某则在法庭上反驳称,双方婚前并非缺乏了解,婚后发生矛盾只是因为高某有外遇。开始赵某不愿离婚,后来“想通了”答应离婚,但要求对6岁的大女儿和4岁的小女儿进行亲子鉴定。
  亲子鉴定辨是非丈夫索赔两万元
  法院委托西安交通大学法科学室对两个孩子进行了亲子鉴定,鉴定“排除了赵某与两个女儿之间有生物学父女关系”,即两个女儿都非赵某亲生。这令赵某非常愤怒,坚定了离婚的决心,同时要求法院判决高某赔偿自己物质和精神损失2万元。
  丈夫受伤害妻赔5000元
  西安新城区法院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对此案进行了审理,认为高某在夫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并生育子女,违背了夫妻间应相互忠实的义务,其行为给赵某造成了极大伤害,遂判决两人离婚。鉴于两个女儿与赵某不具有生物学上的父女关系,所以赵某不具有抚养教育女儿的法定义务,法院判决孩子由高某一人负担,抚养费自理。
  同时考虑到赵某在受欺骗情况下抚养了非亲生女儿,根据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房屋由被告赵某居住,并不给高某付购房折价款,其余财产酌情分割。高某支付赵某精神损失费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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